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699228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60.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股东查阅权详解Word文档格式.docx

8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制度

股东查阅权的定义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

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

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

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

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

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

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

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第176条第二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股东享有查阅权,除了遵循正当程序外,各国立法还提出了正当目的的要求。

而由于正当目的系主观要件,如何界定就十分棘手。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

  一是概括式,即立法只提出正当目的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司法实践把握。

例如,前述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的规定:

股东仅要求查阅股东名册,证明了该条前两点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公司,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

……但对于何谓“正当目的”,该法并未解释。

韩国商法和我国公司法也采取了这种模式。

不过,我国的立法亦有自己的特色,并非对股东查阅任何账簿记录都要求正当目的,只有查阅账簿时才有此要求。

结合我国目前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二是列举式,即除了规定正当目的的概括性要求外,还列举构成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

前《日本商法典》采取了该立法模式。

该法第293条之6规定了股东查阅权,第293条之7规定:

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绝:

1.股东非为有关股东权利的确保或者行使而请求进行调查时,或者为损害公司业务的运营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请求时;

2.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或者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时;

3.股东为将通过前条第1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而提出请求时,或者在请求日的前2年内,为通过向他人通报从有关该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的同款的阅览或者誊写中获知的事实获利的人时;

4.股东在不适当时间,提出前条第1款的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的请求时。

  两相比较,列举式优于概括式,前者确立的正当目的标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股东行使查阅权和法院审查。

建议修改我国的立法模式,采取列举式,在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列举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和不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提升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目的有时并非是单一的,可能既存在正当目的又存在不正当目的。

对此,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认为,一旦股东证明目的的正当性,其依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获得法律救济不会因为其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被驳回。

然而,既有正当目的又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查阅账簿记录将被限制在可以达到其表明的正当目的的必要范围内。

而且针对依据220条提起的诉讼,公司不能通过某些方法寻求回避提供账簿记录的义务,如对管理不善诉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怀疑,或者采取“白无暇防御”即通过诉讼试图证明讼争的管理不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

(P1612)这些充分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做法值得借鉴。

 

查阅权的主体

  查阅权能够使股东获得公司必要的信息,那么是否任何股东都可以行使该权利呢?

换言之,查阅权究竟为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呢?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立法例:

  一是少数股东权模式,即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方可行使查阅权。

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第52条规定,只有持股6个月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达到5%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

1997法案通过之前,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第624条也存在类似规定。

《日本商法典》(2001年修订)第293条之6规定,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

  二是单独股东权模式,即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查阅权。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某些州在修改公司法时就放松甚至取消了持股比例的要求,例如:

《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经过1997年的修订,其第624条删除了股东行使查阅权关于持股时间和比例的要求,任何股东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记录;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2005年修订)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记录。

我国台湾《公司法》(2001年修正)第48条规定:

“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持股比例提出要求,因此我国的查阅权立法应当纳入单独股东权模式。

  一般而言,单独股东权模式优于少数股东权模式,后者容易不适当地剥夺中小股东的查阅权。

但我们必须考虑到查阅权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可能不适当地损害公司利益。

有鉴于此,应当从不同类型公司的实际出发重构我国的查阅权制度。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坚持单独股东权的立法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之间的信任和监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赋予每一位股东查阅权,有助于形成股东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增进股东之间的信任;

反过来,信息的流动性和透明化,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行使查阅权不至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

对于某些信息,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查阅权;

对于其他信息,只有单独或者合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查阅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采取的这种立法模式。

该法第220条就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提出了正当目的的要求。

对正当目的的证明,按照股东查阅账簿记录种类的不同,第220条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

股东要求查阅股东名册以外的账簿记录,必须证明以下三点:

(1)该股东的确是公司股东

(2)该股东已经按照第220条的要求的格式和方式提出了查阅要求;

(3)该股东的查阅出于正当目的。

股东仅要求查阅股东名册,证明了前两点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公司,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的查阅目的不正当。

这就意味着任何股东都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但对公司的其他账簿记录,股东查阅的前提之一就是证明目的正当,而法院对正当目的进行审查的标准之一就是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虽然该标准在考察股东正当目的方面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支持股东正当目的时,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就成为正当目的判断标准。

查阅权的客体

  

(一)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规定 

  查阅权客体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对此采取了单纯列举式规定,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全部列明。

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立法似乎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股东均无权查阅。

但结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的司法实践,股东能否查阅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则不无疑问。

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詹德威知情权纠纷案中,詹德威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及库管账册,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法第32条”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仅限于财务报告而非账册。

该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

股东的知情权系一完整的、持续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不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法院在类似纠纷中也采取了类似立场。

《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之前,人民法院即倾向对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作扩张解释。

进而,股东能否查阅除了《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账簿记录,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从保护股东知情极的角度而言,应当承认股东的该等权利。

然而《公司法》的列举式规定,则使得保护股东的该等权利存在疑问。

而美国各州公司立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