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及机动车盗抢险培训课件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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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二、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三、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四、免赔率第四十三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五、责任限额第四十四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六、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六、赔偿处理第四十八条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六、赔偿处理第四十九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二部分一、定义: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盗抢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者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
1.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2.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等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二、保险责任第五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三、责任免除第五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五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四、免赔率第五十四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五、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六、赔偿处理第五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车上人员机动车盗抢险第五十九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六十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