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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离婚PPT资料.ppt

想说分手不容易,为此要付出的代价也不敢想象,面对婚姻这么不稳定的社会,看看世界各地都是如何制裁离婚的!

多哥:

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便到当地部门申请,并各自请管理人员将头发剃去一半,将剃下来的头发互相交换。

阿富汗: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她再嫁人时,她的再婚丈夫要付给前夫两倍当年婚礼费用;

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重新嫁人时,新郎丈夫则要和数偿还前夫与妻子当年的婚礼费用。

厄瓜多尔:

夫妻反目离婚,皆要绝食三天。

到第四天早晨,到该地一位年长者处接受“检验”是否真的有气无力,如果真的,分手也是真的;

如果是假的,这位年长者会下令:

永远不准离。

爱尔兰:

爱尔兰法律规定禁止离婚。

因为有了这条规定,所以爱尔兰人对婚姻大事考虑得极为周密,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久而久之,晚婚成为爱尔兰人的风俗。

英国: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提出离婚,则不准离婚。

萨尔瓦多:

夫妻感情一互破裂,可到当地管理处申请登记,然后购买一头牛,宰杀后请双方亲戚朋友前来聚餐一顿。

餐毕,夫妻双方面面相视,各自用手打对方十记耳光,美其名曰:

记住最后的痛苦,这样就宣布离了婚。

日本:

如果丈夫认为妻子睡觉姿势不好看,就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黎巴嫩:

在传统的家庭中,女人出门前先要征得丈夫的同意。

如果有朝一日不想要妻子,待妻子出门前徵求他的意见时,他只需说“快去,别回家了”,便由此宣告离婚。

第二节第二节登记离婚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双方自愿离婚(四)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二、登记离婚的程序三、不适宜登记离婚的情形

(一)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四)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四、与登记离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登记离婚是否必须“感情确已破裂”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己破裂

(二)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悔的处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假离婚问题的处理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1)当事人双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4)具有暂时性,一般不是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2、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3、假离婚的处理及效力

(1)通谋离婚的处理A、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B、如果一方反悔并要求复婚,另一方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应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调解和好则办理复婚登记,调解不成则确认原离婚登记。

(2)欺诈离婚的处理A、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时,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B、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假离婚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第三节第三节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概念合并之诉

(二)适用范围二、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一)诉讼离婚中对军人的特殊保护1、适用条件

(1)须是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之诉

(2)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指以下情形:

A、军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适用范围A、女方在怀孕期间B、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C、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2、例外规定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女方怀孕是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B、在此期间内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案例三、离婚的诉讼程序

(一)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1、地位: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2、主体:

法院3、结果(三)离婚诉讼中的判决1、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夫妻感情破裂的含义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四看”A、看婚姻基础B、看婚后感情C、看离婚原因D、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3)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一方被宣告失踪的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案例案例何某与李某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开了一个理发店维持生活。

2000年8月,何某生育后,因小孩抚养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矛盾,感情渐生裂痕。

后来何某与男邻居产生了感情。

2006年1月5日,何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为了尽快离婚,何某表示愿意答应李某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

对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双方争执较大,但为了不影响离婚,何某同意孩子先随李某生活,以后再进一步商量解决。

于是,2006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在财产分配方面,离婚后原共有的3居室住房一套归男方,室内的电器、家具等财产留给男方,女方只带走所属衣物。

原共有的一个理发店,归女方所有。

家庭存款20万元中,12万元归男方,8万元归女方。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同意子女暂由李某抚养,以后以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妥善解决。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于当日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

离婚不久,何某觉得当时仓促中所签的离婚协议,自己在财产分割上吃了大亏。

2006年5月15日何某以“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子女抚养也没有达成协议”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问: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返回文某(男)与马某(女)于1997年结婚。

结婚后,文某在外做生意,马某在家料理家务。

文某做生意赚了一些钱,对马某越来越看不顺眼,2001年,文某提出与马某离婚。

马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夫妻有多年的感情,坚决不同意。

文某为达到离婚目的,转而采取欺骗的手段。

他告诉马某,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

马某信以为真,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

文某担心马某会看出破绽,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非常草率,仅简单地表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定。

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文某即独自搬到在市中心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马某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

马某发现上当后,找到有关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与文某的婚姻关系。

马某与文某的离婚是否有效?

应如何处理?

返回李某(男)是一名现役军官,经人介绍与陈某(女)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相互间未有两性生活的行为。

次年2月,李某发现陈某有怀孕征兆,经医院检查确认当时怀孕5个月,在李某的追问下,陈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吴某曾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李某很是气愤,认为陈某欺骗了自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并认为吴某明知陈某要与自己结婚还与之发生两性关系,是破坏军人婚姻的表现,故要求追究吴某破坏军人婚姻的责任。

陈某承认自己婚前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是不理智的,但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所以不同意离婚。

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军人,依法应优先得到满足;

并且陈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与自己无关,不应再受到保护。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返回刘某(男)与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4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夫唱妇随,感情较好,并先后生育二男一女,一家人幸福美满。

唯一遗憾的是婆媳关系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

刘某夹在中间劝解无效,左右不是。

为此,夫妻关系也日趋紧张。

2004年9月,因婆媳不和夫妻再次吵架,朱某一怒外出近三年,和刘某断绝了联系,在子女的劝说下,直至2007年2月17日才回家过春节,且不和刘某共同生活,而与次子生活。

刘某见夫妻关系到此地步,于2007年5月11日,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认为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朱某离婚,而朱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与朱某离婚。

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返回李某(男)与陈某(女)于1997年在读夜大学时相识,两人在学习上互相帮助,逐渐产生感情,成为相爱恋人。

双方父母对他们的选择也很满意。

1998年2月,李某与陈某结婚。

婚后,两人的感情也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

2002年初,李某与单位一名女技术员发生恋情,陈某多次劝说但无效果,致使夫妻二人的关系恶化。

2003年9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法院认为,李、陈二人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关系也不错,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后,李某、陈某二人的关系未见好转。

2004年7月,李某从家里搬出,不再回来。

2007年1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受诉法院作出判决:

准予李某与陈某离婚。

返回第二章离婚的效力第一节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配偶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同居义务的解除

(二)忠实义务的消除(三)再婚的自由(四)复婚登记第二节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案例(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注意的问题1、离婚时投资性财产的处理

(1)关于有价证券和股份等财产的分割

(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3)关于合伙企业出资额的分割(4)关于独资企业中投资额的分割案例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为2年3、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4、关于离婚后房屋的处理

(1)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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