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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既不禁止人们做出这种行为,也不要求人们必须作出这种行为,一切由当事人决定,这种规范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他人干涉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3.我国法的形式: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第二节:

1.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综合型

3.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和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物:

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行为:

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智力成果:

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第三节: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代表是个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5.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6.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

(2)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7.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事件重新计算。

第二章

第一节:

1.公司的概念:

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公司的基本特征:

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50人以下)5.股权转让严格性6.组织机构简化性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万元以上)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权利机构是股东会

(2)执行机构是董事会(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7.公积金的种类: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8.公积金提取比例:

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9.公积金用途: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0.公司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1.公司破产的概念:

公司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

12.破产财产偿还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

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人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的财产总和。

5.合伙企业财产的来源:

首先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向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还来源于其营业收益,主要包括:

合伙企业营业收入;

合伙企业获得的授赠财产;

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

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取得的各种知识产权。

6.受托合伙人的义务:

1.对其他合伙人的诚信义务2.谨慎从事的义务3.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7.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1.基本权利:

(1)出卖合伙企业产品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提供服务;

(2)购买合伙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物品;

(3)接受合伙企业债务人的清偿、签发收据;

(4)为企业雇佣工作人员。

2.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对外代表权

3.合伙人按协议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被委托的合伙人享有对外代表权,但由此产生对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由于执行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概念与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是,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9.合伙企业的退伙规定、退伙后的债务清偿

退伙的形式通常有:

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

合伙人退伙,应当根据协议和合伙企业当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的,退伙人要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方法和比例,以其他财产充抵属于自己名下的亏损份额。

退伙人在退伙以后仍有义务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三章

1.《会计法》规定的对会计人员的特别保护措施

(1)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会计核算中的不当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1.价格的概念: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我国基本价格制度

定价形式包括: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合法原则2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原则

4.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基本依据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本依据:

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基本因素。

5.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6.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概念、意义

《价格法》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章

1.质量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容:

分为四类:

一是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法和计量法,二是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三是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定,四是有关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质量管理技术基础法:

主要是指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和计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产品质量管理法律:

一是产品质量管理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是有关特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是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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