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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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送核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合作与交流

第八章附则

序 言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17年在重庆创办的“四川省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57年由重庆迁到成都,更名为“成都水力发电学校”,2001年升格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植根电力,与光明同行”的办学理念,坚持“队伍坚强、质量优秀、服务优质、校园优美”的办学思路,践行“服务川电、面向全国、走向市场、科学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致力于培养电力行业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ELECTRIC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8号,设有温江校区、草堂校区、罗家碾校区以及青峰岭实习实训电厂四个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学校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电力行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校训为“植根电力与光明同行”。

植根电力:

倚电而立随电共进与电同辉。

与光明同行:

以人为本知行合一追寻光明。

第十三条校歌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六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七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开展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确定业务机构、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决定教职员工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学业证书。

(八)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教学系(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技能竞赛,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依法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择产生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教学系(室)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教学系(室)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学科建设需要设置教学系(室),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教学系(室)是学校的办学主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考核。

教学系(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拟订本教学系(室)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定本教学系(室)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五)负责本教学系(室)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和绩效薪金分配。

(六)负责本教学系(室)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教学系(室)资产和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

(九)负责本教学系(室)安全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组织实施本教学系(室)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教学系(室)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教学系(室)工作集体领导原则。

教学系(室)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教学系(室)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教学系(室)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教学系(室)主任是本教学系(室)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教学系(室)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分工,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教学系(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党支书记全面负责本教学系(室)党的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附属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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