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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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大锅饭”和劳动保险阶段为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从1951年开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

在企业,逐步建立了企业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

八级工资制以技术等级标准为基础,按照技术等级标准采取考工定级或者用考评结合的办法确定工人的工资等级。

在机关,则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制度,即按照职务规定若干个工资标准,不同职务的工资标准之间,不像等级工资制那样有固定的比例关系。

1956年全国进行了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全部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改进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在工资上体现出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相对轻便劳动、特殊(如高温、高空、井下、远洋船舶等)劳动和工作条件较好劳动的差异,克服工资上的平均主义,同时在企业实行了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不同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人员除了职务工资外,对技术水平较高的加发技术津贴。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被破坏。

企业取消了计件奖励,曾一度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甚至有一段时间工资处于“冻结”状态。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

这段时期,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很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差别很小。

在社会保障方面,这一阶段在城镇对正规就业部门的员工采取了“国家包揽一切”的社会保障政策。

城镇国有单位为职工提供生、老、病、残、死等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退休费。

机关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政策,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绝大多数医疗费可以报销。

大多数企业和机关都自办托儿所、幼儿园、职工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几乎免费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

机关和企业还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天高温补贴、不在同城的探亲休假和补贴、交通补贴,以及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等。

政府还以“低物价、暗补贴、配给制”的方式,保证每个城市家庭获得一定的生活必需品。

但这些福利政策主要是为城镇正规就业的群体提供,未就业人群或者非正规就业人群不能享受这些福利待遇。

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主要是靠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农村集体负责。

总之,在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不高、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这段时期我国的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私营经济的存在,我国劳动保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废除一切不合理的压迫工人的制度,建立新的民主管理制度,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

二是提高工资标准,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改进劳动条件,对职工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

三是对失业职工进行救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四是调整劳资关系,对旧中国传承下来的私营企业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

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处理劳资关系、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等内容,逐步建立起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特征的工资和劳动保险制度。

工资制度方面,对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关系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度,加强企业中的劳动者保护,并使之走向制度化。

二重新确立按劳分配原则及社会保险制度探索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指引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工作也进入改革发展新阶段。

一是在思想理论上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原则,明确按劳分配是客观经济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都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报酬的体现形式。

在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指导的工资收入分配办法。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将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实行一次性的年终奖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相应兑现工资。

同时,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区类别制度。

二是提出工资收入分配应“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

在企业内部,逐步实行了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1。

按照党的十三大的要求,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制度,“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

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

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

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

”1在社会保障方面,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开始在城镇企业职工中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从198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主要进展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逐步建立起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通过社会互济分散养老风险,解决了企业之间养老负担畸轻畸重问题。

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责任的转变。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2%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998年以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将“差额缴拨”改为全额支付,并将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自行发放改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确保了数千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金是按退休前工资的60%90%计算,经过反复试点完善,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改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强化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并每年调整提高养老金水平。

三多种要素参与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入全面改革时期。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2。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3,明确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原则,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

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且提出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4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5。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6,并且提出了一系列调节收入分配的措施。

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突出了公平原则,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到“更加注重公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建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7。

在社会保障方面,在稳定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逐步将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等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同时,经过试点探索,逐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全覆盖,并逐步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过总结回顾我国在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都是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每个历史阶段政府所必须解决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推动力。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

首先,工资性的收入是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体现,是我国劳动者保障其个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计划经济时期可以说是城镇就业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关键时刻,解决工资收入分配和城镇的就业问题成为改革的直接诱因和导火索。

而社会保障在承担劳动者年老、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秩序安定的稳定器。

解决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影响自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社会经济改革发展决策的重要因素,也是自始至终贯穿于我国整个改革大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党和政府解决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直接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之初,有六大社会问题8影响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这六大问题中,四个方面的问题与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直接相关。

首先,回城的知青要有饭吃,有饭吃的前提是要有收入。

其次,要保障从企业退休的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使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些退休人员要能按时领取到退休费并有正常的增长机制。

因此,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当时和之后社会经济改革的前沿和深层问题,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都与它们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为了解决城镇未就业人员的吃饭问题,党中央于1980年8月初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9,提出要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适当发展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业、建筑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的就业门路有:

大力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合作社和合作小组;

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应支持待业青年办独立核算的合作社;

在城镇郊区发展以知青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场(厂)队或农工商联合企业;

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

某些行业或工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革用工制度和工时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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