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租赁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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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
5、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免责条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事项1、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或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需提供所出租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篇二:
苗圃地承租合同苗圃地承租合同出租人: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甲方将*村前河滩苗圃地亩其中预留地亩,租赁给乙方,作为苗圃基地使用,四至见平面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苗圃租赁合同)共计年。
第三条:
租金本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每亩每年人民币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走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支、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并通过。
2、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时把乙方所租地按合同约定亩数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乙方的租金后,不得再对乙方进行任何摊派和收取费用。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使用所租赁土地,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经营范围仅限于林木花卉种植。
2、因政府要搞沁河整治靠河边亩地作为预留地归乙方管理。
3、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已安装的护栏网米元。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视为违约。
5、乙方要按规定使用水、电、路,相关费用自理。
6、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甲方符合乙方条件下的村民就业。
7、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合同的解除1、本协议一经签定,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得解除。
2、乙方租赁的场地与村里新的规划或河道治理等发生冲突时,应作出让步,根据占地面积和时间退还乙方相应的租金。
违约责任1、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经营造成损失的,视为违约,并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修建永久性建筑或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本合同随时一并终止,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场地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中途解除合同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两个月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
第九条:
其他1、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换届的变动而变动。
2、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政府、国家征用等),所获得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或解决不成的,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合同附场地平面图。
篇三:
苗圃场租赁合同岩头山花木场租赁协议甲方:
东莞市社区乙方:
为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双方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现将甲方本村岩头山花木场承包给乙方经营、培育苗木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恪守:
一、标的物:
甲方花木场土地一宗,座落在东莞市塘厦镇石谭埔村岩头山,土地总面积为亩。
二、地面附着物场内地面附着物:
砖混平房1栋共4间(门窗齐全完好,房顶无漏雨),大门、围墙、简易厕所齐全配套,压水井1眼。
三、承包单价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按亩计算),每年合计人民币:
元。
四、承包期限承包期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交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按照承包年限,乙方每年月日缴纳承包款(现金支付)。
六、约定事项1、承包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承包土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其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各种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承包土地不受侵犯,土地面积不得减少,承包期满如数交还甲方(亩)。
3、承包期内,乙方有保护林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土地内挖沙取土。
否则,除由乙方恢复原地质地貌外,并终止合同,由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地面现有苗木,按照双方约定,乙方以人民币:
元一次性现金购买。
5、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房租费,每年按人民币:
元计算,按承包年限,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清。
承包期内,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好现有的深水井设施。
否则予以赔偿元。
7、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地面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甲方,待甲方允许后方可实施。
合同期满,乙方建造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
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8、承包期满,乙方如数交换甲方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如有缺失、损坏等,均由乙方赔偿。
乙方如需继续承包,在同等价格及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八、其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盖章)乙方:
(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篇四:
苗木基地租赁合同苗木基地租赁合同甲方:
经甲乙双方领导友好协商,就苗木基地转租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内容、苗木基地面积和地点甲方将位于亩转租给乙方经营,具体苗木数见附件清单,另做价补偿。
第二条承租期限承租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租金额土地租金为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租金足额交付甲方。
第四条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1、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千分之三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2、甲方应将苗木基地现有的生产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必须保证乙方的水电供应,水电费用按实际量由乙方交纳。
3、如该承租地遇国家征用,甲方应积极配合履行该承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承租期以外的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4、甲方在承租期间无权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应协助乙方协调好与四邻的关系。
(二)乙方:
1、乙方在承租期间自主经营,独立承担盈亏及法律责任。
2、乙方应按时足额交付甲方承租款。
3、如该承租地遇国家征用,乙方在所承租地内投资所建的建筑及苗木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租期内的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乙方承租期界满时承租地上所种的苗木归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不得在合同期满前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应按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违约金。
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租合同。
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章)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乙方: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