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含物业服务标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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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含物业服务标准细则Word格式.docx

甲方依据“条例”及《xx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物业服务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乙方应按规定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

多层、小高层、高层、联排别墅、单体别墅、商务楼、商铺;

坐落位置:

 

方位: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绿化面积:

业主户数:

户。

第2章委托物业服务事项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将本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及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服务事项委托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所提出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细则》(详见附件),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甲方委托事项如下:

1、房屋共有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共用部分包括:

①、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墙体、梁柱等)、屋顶、烟道、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等基础部分;

②、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单元门、楼梯、楼梯间、电梯间、电梯、自行车棚过道等公共部分;

③、楼道内照明设备、避雷设施、供水箱、公共污水管、废水管、空调落水管、楼道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水管等共用部分。

2、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有配套设施、设备包括:

①、小区内道路、门岗、桥梁、步行街等公共道路场地;

②、消防设施、共用的化粪池、窨井及其管道系统等;

③、各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

④、公共照明;

⑤、智能化监控、门禁系统、设备机房(电信等专业设备机房除外)等设施、设备;

⑥、公用自行车棚、露天公用停车场、交通标记、公共绿地、信报箱等;

⑦、各部位的各类护栏、护网、警示牌;

⑧、物业区域内的各种人工河道、观景平台、公共场地上的音响、喷泉、各类景观建筑小品、文体设施等;

3、其它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4、如下业主共有财产物业服务:

①、2678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及3500平方米的会所物业服务;

②、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广告等物业服务;

③、物业服务区内“临时摊位”设摊监督;

5、制订符合小区特点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维护本小区内公共秩序,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如发生安全事故(人身、财产),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同时上报社区、业委会。

6、维护物业区域内交通秩序,对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进行有序管理。

7、做好小区内各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及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等。

8、做好装修管理,制定并明确房屋装修人在施工前需将装修方案向乙方报送备案,乙方负责向申请装修人书面告知《xx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切实做好装修和施工过程中的定期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对于拒不停止和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9、建立切实可行的消防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好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措施可靠、有效,如出现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维修情况应及时向社区、业委会报告。

10、制定预防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并向广大业主进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11、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各类设施、设备和档案材料,当设备、设施及管道、网线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准确地将变更情况记录在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和其他约定的费用。

14、乙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本小区物业的财务要单独建帐、单独列支,独立核算物业共有部位或者其他相关场地经营所得(除甲方经营部分)的收支情况。

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及网络公众平台公布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营的收支及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15、本合同签约后,由乙方负责对物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括:

房屋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进行一次统一全面的核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部位写出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16、业主共有财产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讨论表决,业委会负责执行。

本合同签约后,乙方负责对甲方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的收益,建立单独财务账目和收支报表。

17、协助社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丰富的文体活动服务。

18、提供方便业主生活的特约服务,公示特约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明示收费标准。

第3章 

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第六条 

19、乙方应按下列约定,达到《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细则》明确的标准:

(1)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要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2)房屋外观保持完好、整洁。

(3)设备、设施状态良好,运行正常,特别加强对电梯、消防、水、电、气等重要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单位处理,防止带病运行。

(4)清卫保洁管理制度完善、标准明确,保持各公共部位干净、整洁,努力减少小区内各种影响生活环境的污染源的出现。

(5)绿化管理制度完善、养护标准明确,绿化面积达标,发现枯死能及时补种,有防止踩踏、盗采的措施。

(6)规定车辆行驶路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停、乱停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并服从物业秩序维护人员的管理。

(7)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公共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8)建立各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台帐”(包括电子台帐)并将电子台帐按月递交甲方一份。

第7条 

物业服务的标准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物业服务标准细则》及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提供服务。

业主满意率一年后应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甲方按季度或定期对乙方的服务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年度服务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4章 

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约定物业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为乙方包干制。

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包括产权证有记载的阁楼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或打折,不得只收不服务或多收少服务等方式变相降低物业服务质量。

多层住宅:

0.60 

元/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1.10 

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

1.50 

联排别墅:

1.30 

单体别墅:

商务楼:

1.60 

商铺:

0.75 

会所:

其他:

物业经营用房 

0.75 

乙方在其经营中的盈利和亏损均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额外收费,甚至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

乙方如擅自挪用代收、代管的经费,被发现后按违规责任处理(按挪用同等金额的二倍罚款支付给甲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10条 

综合物业服务费包括:

物业服务成本、税金和合理的利润。

具体由以下项目组成:

1、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2、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卫保洁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维修(场地,特指1-2平方场地各类小修)、养护和管理,包含电梯设备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小修保养,按电梯行业通常做法的标准)、检测费用,不含电梯电费、电梯中修、大修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须提供固定资产清单给甲方)

8、法定的税费;

9、企业合理的利润;

10、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包括产权证有记载的阁楼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2.00 

2.00 

由使用人缴纳上述费用的,业主负有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从服务开始之日起计算。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综合服务费的万分之二交纳滞纳金,逾期之日为服务开始当年12月31日的次日;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综合服务费的,乙方有权通过催讨、告知、公示、协调、发律师函或通过司法途径向拖欠者追索。

第13条 

物业公司代收、代管、代支的项目

1.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属于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代管、代支的经费项目。

2.乙方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在财务上须单独立帐,支出项目和支出数额应逐一经过甲方审核同意,严格地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日常维修、养护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乙方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维修费台账档案和预决算制度,将维修资金的基本账目每年张榜公示一次,并在每年11月底前作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每年3月底前作出上一年度决算,预决算方案要报甲方审核。

3.日常公共设施维修费(小修)的使用规则

①、为保证维修的及时性及提升工作效率,单笔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维修。

全年累计总额超过50万时,乙方须向甲方再次申请。

②、对于超出单笔金额上限的日常维修费用,乙方需预先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③、急修:

乙方可先行电话征得甲方工程负责人同意,并于两天内递交《维修工程回签单》(以下简称“会签单”)。

自“会签单”送达日起,甲方需在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七个日历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正式回函,则视同为甲方同意授权乙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乙方须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④、一般维修:

乙方须递交书面“会签单”,自“会签单”送达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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