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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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八)考核两分局执法领导班子,并按“市区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查、区上任免”的原则和程序,考核审批两分局领导成员。

(九)负责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和本系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本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时间

实施

修改

共管

部门

配合

1

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1990.4.1

规划部门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环保部门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4

水污染防治法

1984.5.11

1984.11.1

1996.5.15

5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

2004.5.1

公安部门

6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8.28

2006.3.1

行政法规(9件)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6.28

1992.8.1

建设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

1992.6.2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

1996.10.1

城乡集市贸易

管理办法

1983.2.5

工商部门

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

1987.8.5

1987.9.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12.18

2003.3.1

7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8

1991.7.1

8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5.4.28

2005.5.1

地方性法规(2件)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1.10.25

1997.9.29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2005.11.25

2006.1.1

部门规章(10件)

城市生活垃圾

建设部

1993.8.10

1993.9.1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

2005.3.23

2005.6.1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12.31

1991.1.1

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

2002.2.26

2002.5.1

房管部门

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管理规定

1992.11.30

1993.1.1

2001.9.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11.15

2004.2.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9.9

2002.11.1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12.20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0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7.9.5

1998.12.3

地方政府规章(1件)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4.3.29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处罚(61项)

1、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市场外乱摆摊点的

罚款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6、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公园、广场及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7、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罚款、没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8、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及墙体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㈢项: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9、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完好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10、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设施、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11、清洗修理车辆、收购废弃物造成污水外流或向外散落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12、临街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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