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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计规范Word下载.docx

  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

  dgj08-20-20xx/8/27

  主编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xx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xx)第0342号

  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沪建建(99)第0197号《关

  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围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导思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一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

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本标准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的形式予以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

2术语;

3总体设计;

4套型设计;

5公共部位设计;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7构配件设计;

8技术经济指标;

9结构设计;

10给水排水设计;

11燃气设计;

12电气设计;

13智能设计。

  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标准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限于经验和水平,本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地址: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

邮编:

200032;

电话:

64031689),以使本标准逐步趋于完善。

  参编单位: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

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

  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

  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

  王薇张绍弘黄彬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20xx年5月

  1总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

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typeof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6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8标准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中高层任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department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跃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

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2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

  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

  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

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

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

  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篇三: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xx)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xx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

  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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