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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期限和履行地】

第1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

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2条合同履行地。

【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情况。

第七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九条甲方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

第十条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工作。

实行本条

(二)、(三)项工时工作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12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1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不受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期间进行设备抢修、保养的;

(四)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期间

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劳动纪律】

第16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纪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17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九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

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试用期工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元。

第二十一条甲方实行计件、承包等工资制度的,应按国家、省、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乙方最低工资条件下,按甲方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缴。

双方解除、终止合同后,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医方医疗并做伤残鉴定,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中止和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提议解除合同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受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甲方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属本条

(二)、(三)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内;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四)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六)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七)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

(二)、(三)、(四)、(五)、(七)、(八)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属本条

(一)款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协议承担甲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甲方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四十三条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在七日内将乙方的档案移送有关失业保险机构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十五日内通知乙方办理失业登记。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内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加付乙方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甲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四十六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甲方为乙方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甲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除全额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乙方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一)、

(二)、(四)、(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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