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双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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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向广大甲方客户提供优质的移动信息服务,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展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内容和合作原则

第一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甲方与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乙方就共同推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进行公平合作。

合作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遵守国家和上级主管对于行业和移动信息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业务和服务。

第二条甲方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信息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网络和接入通道、移动信息服务平台,允许乙方提供移动信息服务;

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利用业务支撑系统和业务管理平台,向乙方有偿提供代计代收信息费、代营销、代客服、代平台建设维护等多种服务。

第三条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络和业务平台,根据甲方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范要求的移动梦网【】类移动信息和数据增值应用服务。

第四条乙方提供移动信息服务时,使用的企业代码为【】,服务代码为【】,语音接入代码为【】;

服务范围为【】。

第五条客户因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而发生的通信费,全额归属甲方所有;

客户因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而发生的信息费,甲方提取【】作为【】,余额部分扣除应核减内容后结算给乙方。

计费结算以客户真正使用到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为前提,以甲方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话单为依据。

第六条计费结算的内容包括甲方应付乙方的信息费结算、乙方应付给甲方的通信费及核减费用的结算,两者在同一周期结算,在操作上可作抵扣处理;

因乙方服务质量造成客户拒绝支付信息费或者产生欠费的,将在甲方结算给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与乙方的实际结算中,应核减的内容包括:

不均衡通信费、销号(预销号)客户费用、停机客户费用、客户投诉退费费用、端口占用费、客户服务成本、恶意欠费等。

(1)不均衡通信费:

因乙方发送给客户的信息量与客户发送给乙方的信息量不均衡而产生的不均衡通信费用。

(2)销号客户费用(含预销号):

账期内处于销号和预销号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信息费。

(3)停机客户费用:

账期内处于停机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信息费。

(4)退费费用:

同一账期内已经确认的退费费用总和。

(5)客户服务成本:

账期内已经确认的客户投诉或咨询的客服成本。

(6)端口占用费:

因占用甲方网络端口而产生的费用。

(7)合作风险保证金:

为保障客户退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由合作伙伴缴纳的金额;

保证金标准统一设定为1万元/SP/业务线,在合作期间保证金予以冻结,双方终止合作时,在清算完所有费用后退还保证金。

(8)恶意欠费:

前一账期内已经确认、并已结算给乙方的客户恶意欠费信息费。

第八条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因发生收购行为进行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关系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等):

8.1收购方必须具备增值业务许可证(全网业务必须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业务许可证,省内业务和地市业务必须具备西藏省通信管理局办法的增值业务许可证);

8.2收购方能够出示相关证明,证明收购方控股被收购方50%以上;

8.3收购方应具备相关运营经验或措施,保证收购后原有业务质量和客服水平持续稳定,不影响客户感知。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权制定并修订各类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并要求乙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要求、调整其所提供的业务和服务。

第一十条为促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质量和乙方整体实力的不断提高,甲方有权根据各类移动梦网考核管理办法和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对乙方和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业务量、网络质量、客户服务质量、信息费、流量、用户数、业务质量、合作响应和配合情况、信用积分情况等多个方面开展综合考核和考评,并分层分级进行优胜劣汰和违约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当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总则或各业务分册中的相应条款,直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确系其他竞争对手恶意行为导致乙方违约的,在乙方提供确凿可信的有效证据情况下,甲方应酌情减免对该乙方的违约责任处理,同时追究该恶意竞争对手的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为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业务的恶性同质化竞争,甲方有权通过末位淘汰制和择优引入的办法,对提供同类应用服务的合作伙伴数量进行限制,并保留动态调整各类应用服务合作伙伴数量的权力。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制定各类梦网业务平台的接入端口占用费标准,并根据合作的项目类别和业务承载方式,向乙方收取端口占用费;

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省内业务发展的整体运营情况动态调整端口占用费标准的权利,并定期向所有合作伙伴公布。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制定梦网业务不均衡通信、梦网客户服务成本收费标准,并据此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同时甲方保留动态调整上述收费标准的权力,并定期向所有合作伙伴公布。

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的维护分工界面是甲方业务网关到乙方设备的接口,接口内侧设备由甲方维护部门负责维护,接口外侧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

对于通过专线互连的情况,接口线缆及其连通性由专线申调方负责维护,另一方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甲方应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以保障信息传输的稳定、顺畅,并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客户声明免责条款,即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非双方故意原因造成的通信网络出现故障,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的双方及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业务流量,甲方保留限制其传送、或者根据系统容量及时调整流量的权利;

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处理来自乙方的垃圾信息或非法攻击,对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重大局数据修改、网络调整或进行软件修改等操作时,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业务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乙方;

对于影响客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进行审核,只有通过甲方审核确认并测试通过的业务方可向甲方客户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进行测试,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业务和服务进行整改或停止服务。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的要求,对乙方报批的价格行使否决权和指导权;

乙方自定、但未经甲方认可的信息费价格无效,甲方有权停止该业务并不予代计费、代收费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拥有使用移动梦网信息服务的客户资料,乙方应实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相应的客户资料,保证甲方客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甲方有责任按保密条款的规定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客户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的综合考核情况,结合实际市场需求,利用自身资源、有选择性的与乙方共同进行整合营销和业务宣传推广;

并视整合营销成本的高低,与参与整合营销的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营销费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置换、等价投入等),并可视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乙方在产品、业务包装、营销推广等方面有创新或独创性时,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的保密。

第二十四条对于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影响客户的情况,甲方有权先行对乙方违约业务采取必要的举措,避免对客户造成更大损失、扩大影响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于核查确属乙方责任的客户投诉问题和需要退费(包括:

单倍、双倍退费)的情况,甲方可根据客户要求先行代乙方向客户退费,并在信息费结算中予以等额核减。

第二十六条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后,甲方有权收回分配给乙方的服务代码、企业代码、接入号等网络资源,并重新分配给其他合作方使用。

甲方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被强制退出的乙方重新递交的接入合作申请。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认可甲方制定并修订的各类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和信息服务业务规范(具体内容以甲方在SIMS新业务管理系统中公布的内容为准),并承诺遵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要求提供移动信息业务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提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的乙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28.1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关信息源的授权使用许可证明。

28.2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8.3对于直接提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的乙方,要求必须具备西藏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属于跨省经营业务的乙方,应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全国性的跨省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后到西藏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对于仅提供内容资源、不直接提供应用和服务的乙方,原则上应具备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乙方负责其所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查及制作,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具备合法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乙方有责任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客户端软件、网站自写消息等)进行实时过滤(特别是政治敏感性词汇),防止他人利用非法词汇的谐音、变音达到宣传非法内容的事件发生,确保流向甲方网络信息源的安全和健康;

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影响中国移动通信的企业形象,必须建立对其他电信运营商与中国移动通信直接展开竞争的业务的宣传内容过滤功能,同时严格控制带有“中国移动通信”的内容,防止反面消息的发布。

第三十条乙方有责任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发送功能的权限管理及相关人员管理,确保提供给甲方客户的业务内容的合法性。

乙方应承担:

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相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

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等责任。

否则,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作。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向移动网络开展任何形式的攻击。

对出现的来自乙方的攻击,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进行处理;

对于乙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乙方承诺将遵循《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内容,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乙方自行负责本方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等),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由乙方提供通信方式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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