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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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1x上海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沪建管[2015]871号《关于印发<
201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
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任主编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
2术语、3基本规定;
4设计;
5部品生产;
6施工;
7工程质量验收;
8使用维护。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对标准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将意见及建议反馈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
上海市恒丰路329号隆宇国际901室;
邮编:
200070)。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参编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规范上海市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实施,促进装配式居住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环保、舒适美观,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的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设计、内装部品的生产、施工和验收。
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应满足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1.0.4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室内装配式装修interiorassembled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2内装系统interiordecoration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3内装部品infillcomponents
由工厂生产,建筑内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4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assembledpartitionwall,ceilingand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和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和美学要求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2.0.5贴面墙系统wallveneeredwithboards
在外墙内表面及分户墙表面设置的,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的具有空腔结构可敷设管线的墙面,由固定部件和板材组成。
2.0.6装配式墙面assembledwallfinishing
在墙面基层上,采用干式工法,在工厂生产、在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装饰墙面。
2.0.7整体厨房system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管线。
2.0.8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9整体卫生间unit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的满足洗浴、洗漱和便溺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和设备管线,以及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等。
2.0.10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1整体收纳systemcabinet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2管线分离pipe&
wiredetachedfromskeleton
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建筑结构体之外的方式。
2.0.13公差尺寸tolerancedimension
产品制造中所允许的最大尺寸偏差。
公差尺寸分为正公差和负公差,正公差是产品尺寸允许大于设计尺寸的最大值,负公差是产品尺寸允许小于设计尺寸的最大值。
2.0.14容错尺寸fault-tolerantdimension
预留的土建工程偏差尺寸,能够在装修工程阶段弥补,最终实现装修完成面尺寸。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内装系统应与结构、设备管线相分离;
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设计时,应符合室内装配式装修的技术要求。
3.1.2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与结构、外围护、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3.1.3室内装配式装修应便于内装部品及设备、管线检修更换,不应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1.4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生产、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各环节,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应的管理要求。
3.1.5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6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部品和材料
3.2.1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所用部品、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所用部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参数的内装部品,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
内装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
2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关于住宅室内污染物限值的相关规定;
3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隔声、保温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4部品、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蛀和防虫处理。
3.2.3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所用设备、部品、材料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3.3室内环境
3.3.1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3.3.2室内热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室内机的安装位置应考虑最佳热环境效果;
2对有采暖需求的空间,宜采用辐射采暖,并宜与装配式隔墙、装配式吊顶或装配式楼地面集成。
3.3.3室内光环境设计、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和安装位置;
室内光环境的设计应以高效节能光源为主,合理地利用各种灯光效果。
3.3.4室内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楼地面、装配式隔墙、内门系统宜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2敷设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地面架空层内及装配式隔墙空腔层内的管线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3.3.5室内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相结合。
设有中央空调或采暖设备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3.3.6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才能进行成品住房的批量施工。
3.3.7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3.3.7规定。
表3.3.7室内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检测方法
氡(Bq/m3)
≤2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化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游离甲醛(mg/m3)
≤0.08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苯(mg/m3)
≤0.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化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附录F
氨(mg/m3)
≤0.2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TVOC(mg/m3)
≤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化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附录G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
4.1.2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布局方案;
2模块空间的标准化;
3内装部品的设计和选用;
4内门窗系统、套内楼梯的设计;
5室内空间的给排水、燃气、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
6细部构造节点设计。
4.1.3住宅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后,其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及净高、安全防护、防火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上海市现行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BJ08-20的相关规定。
4.1.4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原则,对建筑模数和部品模数进行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达到部品在建筑空间内顺利装配的目的。
4.1.5厨房、卫生间、收纳等功能空间尺寸,应由装修完成面尺寸、装修构造尺寸、公差尺寸和土建工程容错尺寸组成。
4.1.6从公共管井引出的给水、排水、采暖、电气等管线应与室内装配式装修一体化设计。
4.1.7室内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设备及管线应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接口应标准化,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4.1.8管道井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4.1.9各类管道外壁应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各类接口处颜色应与所连接管道颜色一致,并做好汉字标记。
4.1.10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连接、检修更换、设备及管线的使用年限和物权归属的要求。
4.2部品集成设计和选用
4.2.1装配式隔墙宜选用龙骨类隔墙,设计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可敷设管线的空腔;
当墙体需要固定或吊挂物件时,其固定的位置和承载力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根据隔声、防火等性能要求、并结合管线敷设要求进行构造设计,并确定隔墙厚度;
3龙骨宜采用金属类,轻钢龙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的规定,可拆装式隔断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JG/T487的规定;
面板宜采用石膏基板材、水泥基板材、金属板及木质板等,潮湿部位应采用耐水型石膏基和水泥基板材;
隔声和保温填充材料应选用经包覆的岩棉或玻璃棉;
宜采用干法作业的饰面材料;
4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