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上的讲话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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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人民到底应该怎样行使国家权力呢?

这就牵涉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下面我就谈谈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一)乡镇人大的性质。

按照宪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是由乡镇这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这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对乡镇人大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大家必须着重把握好三点:

一是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

二是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只能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乡镇人大行使权力只能代表本乡镇人民,作出的决议决定,只能约束本乡镇人民。

如前几年,板路乡人大作出集资维护村级公路的决议,这个决议只能要求板路群众集资,而不能要求其他乡镇的群众集资。

三是乡镇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

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很多综合办事机构,而乡镇就没有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项;

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项。

  

(二)、乡镇人大的地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乡镇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国家政权机关中地位最高,处于核心地位。

具体地说,有三点:

一是乡镇人大在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

它是我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要通过它贯彻执行,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要通过它实现。

二是乡镇人大在同级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政权组织主要是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而两者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决定和被决定、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是法律规定的。

从组织上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并罢免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这种关系表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基础,从而表明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首要地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这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集体行使权力的决策机关。

它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对于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具有决定权。

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这种决定和执行机关的关系决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入民政府的地位必然是不平等的。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来讲,乡镇人大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乡镇人大还有权罢免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乡镇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乡镇人大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机关,它的地位当然居于乡镇人民政府之上。

乡镇人大的这种监督属于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它具有特定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

三是乡镇人大在乡镇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具有权威性。

由于乡镇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密切,是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自然是崇高而权威的。

  (三)、乡镇人大的作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概括地讲,乡镇人大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政权体系的基础作用。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现有乡镇近万个,每个乡镇人大的代表在至人之间,共有数百万代表。

我县个乡镇,共有个乡镇人大代表。

由此可见,乡镇是直接与民心相通的一级政权。

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党的形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对于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的结论,主要是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中获得的。

只有把乡镇人大建设成为秉公执法、富有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级政权,才能实现民心向党,政通人和,国家政权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二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

乡镇人大的职权之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经济法规,几乎每一项都需要乡镇人大保证它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如何来管理国家事务呢?

有很多渠道和形式,但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是对占全国以上的农村最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力保障。

四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对乡镇政府负有监督的职能,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行为,从而有力地促进乡镇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五是实现党的主张的保证作用。

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从而实现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六是对于安定团结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

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

在我县,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的乡镇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

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

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愿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

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如果全县百万人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我县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二、要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原则

  乡镇人大的职权,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归纳起来,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六权”:

一是“保证权”。

就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形式进行。

二是“保护和保障权”。

乡镇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接待和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决定权”。

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大有权在职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这一权力,主要是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决定。

四是“选举权”。

就是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这是乡镇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

如某年我县个乡镇人大进行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名,副主席名,选出乡镇长名,副乡镇长名。

五是“监督权”。

就是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监督权从构成因素上又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外置权。

即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检查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审议政府年初制订的目标完成情况,纠正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等。

六是“罢免权”。

就是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这一权力,在个别乡镇行使过,效果比较好。

  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正因为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所以,它行使职权必须遵循以下个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党委意图原则。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具有政治领导责任的职能。

所以,乡镇人大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

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的重大事项,乡镇人大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全乡镇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必须经过参加会议的代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少数服从多数,是乡镇人大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前提,无论代表担任什么职务,都只有一票权,任何个人都不能搞“一言堂”和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

三是依法办事原则。

乡镇人大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职权,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不能讨论、决定属于党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乡镇人大行使的各项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四是公开性原则。

就是乡镇人大开展的各项活动,召开的代表大会,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监督,有义务向群众宣传。

五是重大事项原则。

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

六是反映民意的原则。

凡是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

七是因地制宜原则。

乡镇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既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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