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期末总复习考试题及答案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汇总最新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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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

5.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年金保险:

P244

7.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9.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0.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1.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2.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14.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7.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18.履约终止:

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19.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0.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1.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22.强制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

23.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准备金:

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25.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将支付保险储金方式的家庭财产保险称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27.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

28.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9.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30.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

二、填空红色部分重点复习

1.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损失和无损失。

2.保险的派生职能是投资和防灾防损。

3.生命表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5.《保险法》规定:

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7.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

8.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

9.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10.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两种。

11.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12.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14.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修复、重置三种。

15.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16.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7.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的总和称为总保费。

18.健康保险包括:

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19.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0.《保险法》规定:

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2.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强制)保险。

23.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4.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25.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26.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27.按保险政策不同,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28.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9.对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30.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险别。

31.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32.按保险事故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33.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34.人寿保险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35.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和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6.人寿保险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可划分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37.保险基金具有合理分担金、责任准备金和返还性资金的特点。

38.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按风险的性质不同分类,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40.保险市场的要素包括保险主体保险商品和保险价格。

三、保险重点问题:

红色部分重点复习

1。

风险的基本因素是什么?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风险的组成因素有: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2。

何谓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那些步骤?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3.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条件有: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4.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5.保险有哪些作用?

保险的作用可分为宏观作用与微观作用两个方面。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其表现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6.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

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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