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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

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P103秦朝司法官的责任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

(故意出罪)4P110汉朝的法律形式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是作为律的补充。

“前主所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即特殊的刑事法律。

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

P120文景除肉刑(背景、内容、影响)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

改革内容:

汉文帝开始,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

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

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改革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P141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这一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也弥补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

a)原心定罪。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b)“君亲无将,c)将而d)诛焉”。

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e)的有篡逆之心。

f)“恶恶止其身”。

认为该只惩罚犯罪者本人,g)不h)可株连无辜者。

i)“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的影响:

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积极作用,并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则先司法后立法,逐渐得以确立,至唐,儒家经义才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

从此时开始,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重视人的主观方面了。

10P178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唐朝法律思想即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思想。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法律内容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11P181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

留司格是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

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

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相对独立);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12P183贞观律及其特点首先,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14P188封建五刑的内容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

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

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也是递加10。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徒刑同样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流刑事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

“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

犯“5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

这“5流”是: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15P191唐朝如何在法律上确立、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

(议、请、减、当、赎)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

17P194唐“同居相为隐”与汉“亲亲得相首匿”的比较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法原则,首匿是汉代的重罪,但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严禁父子争讼,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日益深化,在汉宣帝时改变了原来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相互隐瞒,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分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9P213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小三司”两种会审的雏形。

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各地发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22P260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鞠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鞠司”。

翻异别推制。

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

这是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雪制度。

这是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23P283元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24P291大明律的特点洪武三十年律是指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

这一定本史称洪武三十年律,后世所称的大明律即指该律。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

大明令的制定。

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令。

25P293大诰的组成、特点、性质:

刑事特别法,由洪武专门制订推行;

大诰和榜文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两种法律形式。

朱元璋借用大诰之名,以严刑峻法整肃纲纪,重典治国。

四编大诰共有236个条目。

就内容而言,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使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夏粮违限不纳”罪。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四编大诰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而其重典又是惩治贪官污吏。

5)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称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26P300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定罪量刑的特点(论述题)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区别: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如:

“居父母丧生子”唐律处刑一年,隋律则废除了这一条。

反映了社会历史变化与风俗民情的移化,出现了民刑分离的趋势。

“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如谋反大逆罪,唐朝规定本犯斩大明律则改为凌迟.盗窃罪监守自盗加了五等。

对于官吏受贿索贿行为作了全面细致的划分,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律为了维护专制集权,专设“奸党”,“上言大臣德政”等罪。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重刑主义倾向。

29P383十九信条的特点1911年11月由清政府咨政院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与三年前公布的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二者所处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

第二,二者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虚君共和制模式。

第三,二者制定程序不同。

十九信条则是代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30P287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大清现行刑律,一来可以作为制定新刑律前的一部过渡型法典,二来可以为新法典的制定积累经验,争取时间。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

第二,初步区分刑,民;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

第四,删除过时条款;

第五,增设新罪名。

这部刑律虽然比过去任何一部法典的进步幅度都大,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

33P399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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