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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养老设施facilitiesforthe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com_munity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老年护理院nursinghomeforthe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老年公寓shelteredhousingforthe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
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
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4总平面设计
4.0.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
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
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
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用房及面积标准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
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
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
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
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
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
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
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
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
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
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
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
表5.0.5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一级7.0二级6.0三级5.0
5.0.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2,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
二级设施附有卫
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
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5.0.8卧室应设置壁柜。
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储藏面积(m2)一级≥0.6
二级≥0.5
三级≥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厨房:
50床按0.80m2/床计;
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餐厅:
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
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公用小厨房:
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洗衣房:
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晒衣场:
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淋浴器甲类男≤15≤18≤18≤20女≤12≤15≤15
乙类男≤12≤15≤15≤18
女≤10≤12≤15
5.0.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
乙类不应小于15m2;
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
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
6性能标准
6.0.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楼梯应设楼梯间。
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级防火门。
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
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
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
K。
6.0.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
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7使用标准
7.1主要出入口
7.1.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
台阶踏步宽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坡,
7.1.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过厅、走道
7.2.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
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
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楼梯、坡道、电梯
7.3.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
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
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
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
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
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交通标识
7.4.1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