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大17秋《电子测量基础》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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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______是同时考虑了事物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外在形式、内在含义和效用价值的主体认识论层次信息。

A.语法信息

B.全信息

C.实在信息

D.先验信息

B

3.一台5位DVM,其基本量程为10V,则其刻度系数(即每个字代表的电压值)为_____mv/字。

A.0.01

B.0.1

C.1

D.10

4.用计数器测频的误差主要包括:

()

A.量化误差、触发误差

B.量化误差、标准频率误差

C.触发误差、标准频率误差

D.量化误差、转换误差

5.阻抗测量的频率范围达到DC至300MHz的阻抗测量法是________?

A.电桥法

B.电压电流法

C.谐振法

D.自动平衡电桥法

A

6.被测量真值是____。

A.都是可以准确测定的

B.在某一时空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但很多情况下不能准确确定

C.全部不能准确测定

D.客观上均不存在,因而无法测量

7.下列不属于测量误差来源的是______。

A.仪器误差和(环境)影响误差

B.满度误差和分贝误差

C.人身误差和测量对象变化误差

D.理论误差和方法误差

8.采样信号是指()。

A.幅值连续、时间离散

B.幅值离散、时间连续

C.幅值连续、时间连续

D.幅值离散、时间离散

9.一台5位半DVM,其基本量程为2V,则其刻度系数(即每个字代表的电压值)为_____mV/字。

10.测频量化误差曲线和测周量化误差曲线交点处的频率,称为()。

A.交点频率

B.临界频率

C.中心频率

D.中界频率

D

11.当示波器的扫描速度为20s/cm时,荧光屏上正好完整显示一个的正弦信号,如果显示信号的4个完整周期,扫描速度应为()。

A.80s/cm

B.5s/cm

C.40s/cm

D.小于10s/cm

12.中频带通滤波器的形状因子决定了____。

A.扫描速度

B.不等幅信号的分辨率

C.扫描宽度

D.RBW

13.在VXI的三中零槽控制器方案中,______________方式最适合对系统的紧凑性、数据传输速率和电磁兼容方面要求较高的场合。

A.MXI总线控制方式

B.内嵌式计算机(控制器)控制方式

C.GPIB总线控制方式

D.自动控制

14.给示波器Y及X轴偏转板分别加uy=Umsinωt,ux=Umsin(ωt/2),则荧光屏上显示()图形。

A.半波

B.正圆

C.横8字

D.竖8字

15.脉冲宽度为30ns时,逻辑分析仪定时分析速率选择为()时,该脉冲被看作毛刺

A.100MHz

B.10MHz

C.1000MHz

D.50MHz

16.锁相环锁定条件下,输入频率允许的最大变化范围称为______。

A.环路带宽

B.捕捉带宽

C.输入带宽

D.同步带宽

17.在相同条件下多次测量同一量时,随机误差的____。

A.绝对值和符号均发生变化

B.绝对值发生变化,符号保持恒定

C.符号发生变化,绝对值保持恒定

D.绝对值和符号均保持恒定

18.在微波频段使用S参数,优点有______。

A.易于测量,由S参数可求得其他相关参数

B.便于用Smith图观测阻抗匹配情况

C.便于用信流图和Mason法则进行网络特性分析

D.以上全都是

19.可得到很高的值测量方法是________?

D.网络分析法

二、多选题(共1道试题,共5分)

1.以下哪些因素可以由RBW的增加引起?

A.显示平均噪声电平抬高

B.中频增益改变

C.扫描速度变快

D.频率分辨率变低

ACD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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