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简答论述整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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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A:

处罚设定权法定;

B: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C:

被处罚行为法定;

D:

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四、论述行政处罚的类型。

答: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出入境;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

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补充-1:

行政处罚的设定情况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所有处罚。

(3)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处罚(4)规章: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上述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补充-2:

行政处罚的听证1、启动条件

(1)符合法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较大数额的罚款。

(2)有当事人的申请2、基本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公务员部分五、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

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六、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限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6、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七、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

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

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

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

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员的行列。

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八、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职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时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变更甚至消灭。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的情况有:

(1)罢免。

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

(2)撤职。

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

(3)辞去领导职务。

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

(4)免职。

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

(5)降级。

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

(6)转职。

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

(7)调职。

也叫调动工作。

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

(8)升职。

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九、国家公务员与行政主体是什么关系?

公务员对行政主体有法律上的职务隶属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

十、论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

(1分)

(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在此关系中不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分)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分)但如果国家公务员非处在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2分)(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但因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只能在系统内部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分)(4)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2分)行政合同部分十一、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行政复议部分十二、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是一种国家行政救济制度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3、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十三、简述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答:

(1)主体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复议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复议的依据合法。

复议机关的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活动均需依法进行。

(3)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十四、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

合法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及时原则。

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均可;

可就近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十五、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决定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或确定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4)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或使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5)重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6)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时,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由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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