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综合题及答案解析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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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如果燃气设备公司在约定时间截止后都未送货至天水宾馆所在地,天水公司欲起诉,则其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第3题
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位于丁市的E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若发生纠纷,天水公司欲申请仲裁,而燃气设备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欲请求法院对协议效力作出裁决。
那么,燃气设备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申请?
第4题
王某既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第5题
李某为一名执业律师,其曾经担任天水宾馆的法律顾问,请问其可否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6题
若天水宾馆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王某应如何做?
下一题
(7~12/共33题)案例分析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7题
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为什么?
第8题
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9题
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第10题
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第11题
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第12题
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上一题下一题
(13~19/共33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5月,甲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800元。
2008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
1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
这时丁区装饰公司声称与钢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收了钢材300吨。
当钢材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
钢材公司无奈,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9月6日、9月7日收到判决书。
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绐钢材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第13题
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第14题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
第15题
如果装饰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装饰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反诉能否成立?
第16题
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第17题
如果钢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应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而且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应当追加刘某为第三人,此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第18题
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第19题
此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应当怎样做?
(20~26/共33题)案例分析题
赵老憨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三个儿子赵一萌、赵二萌和赵三萌养大成人。
三个儿子参加工作成家后,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和D区。
2008年8月以来,赵老憨年老体弱,加之患上某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
但是,三个儿子都以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由,把老父亲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拒绝为其出资治疗,且不给生活费。
此举给了赵老憨极大压力,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由于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赵老憨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向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立案后,赵三萌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与赵老憨之间并不存在父子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自己对赵老憨不负有赡养义务。
在法院开庭之前,赵老憨病情突然加重,生活举步维艰。
合议庭法官觉得赵老憨太可怜,于是自动裁定对三名被告进行先予执行。
后来法院决定于2009年11月3日开庭,并于11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开庭时,赵二萌没有到庭,且没有向法院说明任何情况。
在法庭上,赵三萌口头认可了自己与赵老憨的收养关系。
法院对赵二萌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赵老憨今后的医疗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老憨和赵一萌没有提出上诉。
赵二萌和赵三萌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赵二萌认为赵一萌家庭经济情况最好,并且父亲曾经帮赵一萌抚养了小孩,应当赵一萌多负担赵老憨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
赵三萌认为父亲曾经在赵二萌购买住房时提供了经济援助,赵二萌应当多负担父亲的生活费。
市中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赵老憨因病情加重不幸去世。
第20题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21题
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
第22题
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第23题
赵老憨对其与赵三萌的收养关系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第24题
赵二萌和赵三萌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第25题
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赵二萌和赵三萌的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第26题
赵老憨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27~33/共33题)案例分析题
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
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
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秦某未提起上诉。
第27题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庄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赵某、秦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第28题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第29题
假设一审程序中赵某撤诉,是否影响秦某进行诉讼?
第30题
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第31题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
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第32题
秦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
第33题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
上一题交卷
交卷
答题卡
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
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