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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所管理制度

兽医所管理制度

(200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苏农院字(2005)98号〕文件精神,兽医所被确定为公益性研究所,其主要工作任务为:

开展畜禽重大疫病与重要人兽共患病病原学、流行病学,快速诊断与免疫技术、畜禽无公害生产疫病防治技术、动物源食品安全控制与微生物检测技术、畜禽重大疫病预警预测等以社会公益为主的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咨询与公共服务活动。

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新产品的研发、规程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单位内部劳动纪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奖惩办法,根据〔苏农院字(1999)22号、(2002)26号、(200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兽医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每一位与本所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非营利性研究所实行以项目组为主体的管理制度,项目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由研究所提议,专家论证、院行政审批确定。

每个项目组必须由3人(含3人)以上的科研人员、1至2名辅助工人组成,其中3-4人的项目组设组长1人,5人以上(含5人)的项目组另设副组长1人。

根据〔苏农院字(2005)28号〕文件精神,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须通过竞聘上岗确定。

院和所组织成立专家考评小组。

根据已承担的课题数、课题等级、获得的科研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文章及发展潜力等条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程序确定项目组组长,由院和研究所聘用;所和项目组组长根据条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程序确定项目组共同工作人和辅助工人,由研究所和项目组聘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所务委员会

所务委员会是协助所长工作的工作机构,由所行政领导、党支部委员、各项目组长、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能为:

提出单位发展和工作规划,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所务委员会成员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推进相关工作的同时,有责任做好有关制度、政策的宣传、说明工作。

第五条所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

所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全所科研发展规划、科研项目评估,对外进行科研交流以及各类技术职称的资历审核。

组成人员有所领导、研究员、项目组长及相关的知名专家。

第六条所部门工会

所部门工会主席及委员由有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工会批准。

其主要职能是:

发挥纽带作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在思想上、生活上关心职工,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七条项目组设置

根据兽医所公益性研究工作需要,经院行政审批暂设置人兽共患病防控、家畜重大疾病防控、家禽重大疾病防控、兔病与兽医生物技术、中西兽医结合共五个项目组。

第八条项目组的主要职能

1、制订本学科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2、组织科技人员申报各类研究项目。

3、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技术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

4、在院或所级学术会议上就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发展趋势及本项目组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定期进行报告。

5、组织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研成果、技术专利。

6、组织科技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性任务。

7、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根据本组工作人员贡献大小确定本项目组科研岗位津贴与科研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第九条岗位设置

根据院有关文件精神,院党委任命所长、副所长兼党支部书记;所务秘书由院行政部门聘用;所行政根据工作需要,从现有在编职工中聘用兼职行政后勤人员1-2名、项目组长及副组长5-6名、共同工作人10名左右、科研辅助工10名左右;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合同制职工岗若干个。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所长岗位职责

全面主持所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

重点做好所学科发展规划、科研项目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职称评审等工作;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争取科研及合作项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副所长兼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主持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所长做好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科技干部积极参加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所务秘书岗位职责

1、在所长和分管行政后勤所长领导下,负责全所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上下级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起草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总结及其它文稿工作,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2、做好《制度》的考核、检查、核对及统计工作。

3、承担与财务相关工作,每月完成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的工资、津贴核算并做好上报工作,做好所行政日常往来采购和报销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所辖范围的办公楼、动物实验场、宿舍楼等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后勤保障、环境绿化、水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添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助有关人员解决;每月按时将所内发生的水电费用分配到相关部门。

5、负责全所的科研、行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按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科研、行政等材料。

6、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所务办事员岗位职责

1、协助所务秘书做好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经常检查宿舍楼、办公楼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情况。

2、具体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办公楼、动物实验场、宿舍楼等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后勤保障、环境绿化、水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添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每月7号前完成抄水电表的任务,按时报院水电科,协助所务秘书及时将所发生的费用分配到相关部门,督促有关人员缴纳相关费用。

4、做好全所信件的邮寄、收、发,报刊征订、发放,电话费收缴及复印、打印等工作。

5、做好会议室、所办公室的卫生工作,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完成所领导及所务秘书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组长岗位职责

1、制订本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争取到帐科研经费不低于院核定当年的科研岗位津贴对应的经费档次数。

2、聘用期内所在项目组在学术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论文不少于3篇;每年在院或所级学术会议上就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发展趋势及本项目组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进行正式报告。

3、在市级以上在研课题年度研究进展考评中,考评为优秀的课题数不低于本组市级以上在研课题总数的二分之一,考评为一般的课题数不高于本组市级以上在研课题总数的四分之一。

4、积极申报科研成果、技术专利,完成目标任务书中约定项目数。

5、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性任务人均不低于5-10天。

6、做好项目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本项目组成员科研岗位津贴、科研绩效津贴的发放办法,报所行政及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7、确保全组全年无重大事故和违纪事件发生,确保本组所辖的科研设备正常运转,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定期维修实验场所,做好设备的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组共同工作人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组长指导下积极申报课题,力争在合同期内能够主持1项课题,协助项目组长按质按量完成分工负责的课题研究任务。

2、协助项目组长申报科技成果、技术专利,完成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其它目标任务。

3、聘期内在技术期刊及其以上的刊物发表第一作者的研究论文2-3篇。

4、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任务。

5、服从项目组长、所、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加强与本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人员的团结,协助项目组长搞好组内管理。

确保由本人主持的课题在市级以上在研课题年度研究进展考评中,达到良好以上。

6、履行院有关科技人员科研管理的职责,确保在合同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科研辅助工人岗位职责

1、服从所长、项目组长领导,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项目组长及课题负责人布置的各项工作。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与本项目组相关的实验室的技术、技能及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水平。

3、承担办公室及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后勤保障工作。

4、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水电、房屋及动物实验场的管理工作。

5、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确保在合同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律,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

2、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有事应按规定请假,未经请假不上班或超假均属旷工,凡旷工者,每旷一天扣发本人3天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乘以3天),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经所务委员会讨论,报院有关部门批准,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各项目组长(或项目组长指定专人)负责本组职工的考勤,所务秘书负责所行政后勤人员和全所的考勤统计工作。

4、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上班时间不准从事打牌、打球等娱乐活动。

5、保持办公室、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妥善处理有毒、有害物及废弃物。

6、自觉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7、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8、开会或集体学习必须准时到场,按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会场纪律,擅自不参加会议按旷工论处。

9、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维护集体荣誉,树立良好形象和科研作风。

10、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请(休)假制度

根据〔苏农院字(1997)第91号〕《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制订以下制度:

1、职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项目组长批准;2-3天项目组长必须向所长报告;3-5天必须经所长批准;5天以上所长要向所务委员会通报。

2、1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的时间扣发工资(计算方法: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乘以超假天数);职工1年内累计事假每满1个月,扣发当年科研津贴的十二分之一。

3、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开具的证明,交单位领导批准有效。

病假期满,应根据病假证明核实天数。

职工院外就医,均按病假计算。

4、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执行以下规定:

(1)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全额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全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工资发80%。

(3)职工1年内累计病假每满1个月,扣发当年科研津贴的十二分之一;病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所领导批准。

5、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并在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120天;高龄难产者,在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假期内工资、津贴全发。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婴儿在1周岁以内的女职工,可给予哺乳假。

在院内生活者,每天可分上、下午两次给予哺乳假,每次30分钟左右;住在院外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假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领导商定,可晚上班或早下班1小时。

哺乳假期算上班时间。

7、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婴儿无人照顾,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研究决定,可留职休假。

休假半年者(含产假),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休假1年者(含产假),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

休假期间不影响工龄、升级、转正。

8、职工结婚,给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给假15天。

职工到父母、公婆处结婚,另给路程假(不含旅游结婚)。

9、职工父母(养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子女、配偶死亡,给假3天。

10、对于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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