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用中的公正补偿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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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

补偿;

公正

Abstractalongwithourcountryeconomyentersafastdevelopmentperiod,underthecatalysisofmarketandthecapital,thecostandpriceoflandisconstantlyrising,underthisbigbackground,aftertherequisitionbytheagriculturallandintolandforconstructionpurposes,fordifferentfamilies,theoutcomeisnotthesame.Requisitionoflandforlandcompensationfeesandresettlementfeesthetwopiecesofcost,becausethetimeandplacethedifferentcombinationofthedevelopmentofthelocalactualsituation,intheprocessofexpropriationareusefularticlestodo,andtheshadowoftheproductionofallkindsofproblems,investigateitscorestillisfairornot.Inthispaper,combinedwiththelandadministrationlawandthesupremelawoflandrequisitionlawinterpretation,combiningtheactualcaseofeasternqinghaioffarm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reanalyzedandexpounded,hopethatthroughtheresearchforourcountry'

sconstructionintheprocessof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problemofharmonioussolutiontoprovidecertainreferencesignificance.

Keywords:

farm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justice

目录

一、概念界定6

(一)农地的概念6

(二)农地征用的概念7

(三)补偿的概念7

二、关于农地征用补偿的法律界定6

(一)关于农地征用补偿的法条规定8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8

(三)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9

三、青海海东案例的启示6

(一)海东地区土地征用补偿的问题概述10

(二)海东地区土地征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原则10

(三)海东地区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11

四、关于农地征用公正补偿的阐述12

(一)从个人角度阐述补偿公正13

(二)从社会角度阐述补偿公正14

一、概念界定

(一)农地的概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分类定义,对于我国目前的农地界定是这样的,农地主要包括耕地和宅基地两种,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此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可以分为包括熟地、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以及整理土地等四大类,当然为了耕种的需要,耕地还包括休闲土地等等,这主要目的是用作是轮歇地和轮作地的使用目的。

而农村的宅基地主要是供农村宅集体村民自住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宅基地的分配主要基于村民的村集体户口分配,分配的标准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就是《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下同)之外,具体的分配还要参照村集体的实际情况。

如果对耕地进行细分,我们可以认为耕地是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的土地,当然还包括诸如种植零星果树的土地,这里面还包括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为了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国家对于土地的使用分类还是比较严格的,我们一般而言出于对于耕种要求的体现,将土地划分为常用耕地和临时耕地。

当然,常用耕地主要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进行耕种,并且在一个收获季节内能够确保正常收获的土地种类。

这类土地中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还包括土地条件虽然较差但是在人工的改良下通过劳作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用耕地。

可以说中国的常用耕地是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也是中国基本的也是最为宝贵的土地资源,常用耕地是受到中国《土地管理法》严格保护的,并且国家规定了保护的红线和措施,那就是未经批准和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用基本耕地。

还有一种耕地被叫做是临时耕地,这类土地通常又被称为是“帮忙田”,这类土地主要目的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的临时开垦和种植的土地,这类土地种植农作物时通常不能确保正常收获,在中国农村地区,根据《水土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类土地一般是坡地或者是陡地,这类土地因为耕作的限制导致其收获不能确保,而且我国的法律规定,目前因为环保压力的逐渐加大,因此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它一些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

临时耕地的出现主要是应对我国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要对部分土地实施退耕还林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临时性耕地又被称为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在中国农村的定义中,对于农村耕地还包括沟渠以及地坎等形式的土地,这在中国的不同地区可能标准不太一样,例如在南方其宽度可能小于一米,但在中国北方宽度其宽度可以在两米之内。

(二)农地征用的概念

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农地征用,如果从定义来看,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在实施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这主要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手段,通过强制的方式对土地进行补偿,并且在使用目的结束以后再将土地归还农村集体的一种行为。

在农地征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土地征用的过程是指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土地在使用过程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发生变化的,所以说土地征用是指为集体所有。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另外,按照我国土地管理的使用权限而言,我国的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补偿的概念

上面我们已经讲到了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的补偿只要是指将农村土地征用以后,对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村土地使用者的物质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以及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另外还有土地使用者的过程中,在其失去土地的时间里面,主要是因为其失去生活的来源,对其进行的补偿。

二、关于农地征用补偿的法律界定

(一)关于农地征用补偿的法条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规定:

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定义是指因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导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暂时失去,从而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失去了生活的来源,从而对农民进行的生活补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我们所说的土地补偿费绝大多数部分都是要给被征地农民支付的,通过支付土地补偿费确保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安全。

关于土地补偿费,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决定的基础上,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省、地区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办法。

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关于劳动力的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补偿办法,本文将在下面展开讨论。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以及青苗补偿费,这个在法律上界定比较清楚,因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对于附着物和青苗具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对于补偿的所有问题,补偿费用关于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产权属于个人家庭所有,补偿也就针对个人家庭,或者说将补偿费直接付给本人或者家庭即可。

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集体种植的青苗,这部分补偿的费用理所当然的会将补偿费纳入集体收益的范围之内,并且在年末进行集体分配。

如果是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于农民本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农民本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过承包他人的土地进行种植作业的,此刻对于对于青苗的补偿就应该交给土地的承包者。

具体而言,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的实施标准,应该有所在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分别进行实施和规定。

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者是附着物,对于其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标准也不是一样的,实施过程都是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但对于实施过程中参照建筑的造价折价标准以及补偿标准,实际适合当地的建造成本具有直接的关系。

通常而言,我们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都是指明国家在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三)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青海海东案例的启示

因为黄河上游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修建,从而使得青海的海东地区的土地成为被征用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青海海东关于土地的征地补偿的工作受到了业界的关注,而青海海东的一些做法确实存在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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