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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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因汛期暴风雨灾害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全面防御、重点保护”的原则,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应急体系,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对极端天气和局部强降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汛期防范和应急处置。
(三)工作重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重点是:
临山临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机构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
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副厅长
成员:
办公室主任、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站长。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作为应急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工作职责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汛预防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协调厅机关各处室、站办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2.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各部门职能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参加应急抢险、排险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撑。
2.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及时传达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了解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抢险、排险工作;负责信息报道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2.4专家工作组职责:
应急响应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灾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实地调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灾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工作进行技术支持。
(二)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拟定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施工单位做好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检修、应急加固等工作;建立当地专家组;加强本地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建立危险源档案
汛期来临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摸排,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危险源档案,明确应急防范措施。
要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责任单位制定汛期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汛期危险源辨识,制定有针对性的抢险救援措施;提前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临时设施难以保障人员安全的,制定人员转移疏散方案,明确避灾路线和避灾地点。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排除或治理。
要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责任单位落实汛期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设置警示标志,重点加强对临山临水工程、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及办公室、宿舍等临时设施等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和监测监控,及时采取应急加固等措施。
(三)建立汛期预警制度
当气象预报有暴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时,有关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发出预警信息,提前联络专家组成员,提醒各责任单位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应急准备。
四、应急响应机制
(一)预警分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应急响应。
预警信号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张程度和发展趋势一般划分为四级: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分级响应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预警信号等级确定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启动本预案。
1.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蓝色预警发布后,受影响区域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部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
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值守,监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加强施工现场的监控和巡查,做好暴雨、大风等灾害应对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发布后,受影响区域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部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
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值守,监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暂时停止露天作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和巡查施工现场,核查抢险物资及器材,通知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橙色预警发布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受影响区域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部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
发生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灾情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实行24小时值班,指挥小组成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值守,监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停止露天作业。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大施工现场监控和巡查频次,采取应急排水和加固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
4.红色预警响应(Ⅰ级)
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受影响区域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部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工作。
发生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灾情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实行24小时值班,指挥小组成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相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值守,监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停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大施工现场监控和巡查频次,采取应急排水和加固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
必要时,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预案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应急管理,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
应急队伍主要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要加强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暴雨、大风等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及时到位。
(三)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台账,明确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四)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建立应急专家库,明确各类专家和人才的特长、联系方式,为暴雨、大风等灾害应急处置、灾后评估提供科学指导。
(五)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灾情的具体情况,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
六、后期处理
(一)结束程序
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决定程序终止。
(二)总结建议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汛期受灾情况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恢复施工
暴雨、大风等灾害过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及时清理现场,迅速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七、附则
(一)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启动情况进行评估。
各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本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汛期重点防范危险源
2.防汛队伍物资设备统计表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汛期重点防范危险源
分部分项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体系
四、起重机械
五、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六、临时用电工程
七、人工挖扩孔工程
八、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单位或单项工程
一、临山临水工程
二、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办公室、宿舍等临时设施
注:
请各市、县按照以上危险源种类和相关规定按项目、危险源种类统计建立台帐。
附件2
防汛队伍物资设备统计表
序号
项目品种
数量(型号)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1
应急救援队
人数
2
挖掘机
自有及可联系调配都包含,负责人填产权负责人姓名
3
装载机
自有及可联系调配都包含,负责人填产权负责人姓名
4
汽车吊
自有及可联系调配都包含,负责人填产权负责人姓名
5
泵
其中污水泵
台
其中潜水泵
台
6
泵用开关箱
7
沙袋
8
铁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