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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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

”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

“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

”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

众人赶紧XXX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

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

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

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

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

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

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

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

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

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医患之争:

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第一章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案例1】八旬老汉患病痛不欲生,医疗公证解决后顾之忧【问题提示】什么是法律关系?

什么是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

【案情介绍】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

患有股骨颈骨折。

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

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

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

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

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

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

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

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

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

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

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

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件素材来自文汇报)

【案例评析】一、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说明: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XXX。

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

医务工XXX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

“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

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

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

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三、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

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

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四、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缔结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

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

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

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

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

如何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将是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法条链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案例2】违约还是侵权,患者有权选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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