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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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准入预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平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5、驻平办事机构地址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企业驻平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平负责人、驻平技术负责人、驻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平备案建造师。

驻平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

6、嘉兴市内建筑业企业须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平施工介绍信,嘉兴市外建筑业企业必须持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嘉施工备案证;

7、平湖市建筑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8、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或撤销备案: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2、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进平备案证》后,及时对要进平建造师进行登记备案。

建造师实行配额登记,特级和壹级资质企业5名,贰级资质企业3名。

登记备案的建造师原则上不随意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前15日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准予变更。

登记备案建造师一旦中标后,进平企业可以申请增补。

参与我市的工程投标活动时,其建造师需在我市已登记备案。

第九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域内承接工程或中标后,应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项目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核发的《进平备案证》;

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备案表;

3、与承接工程项目相符的工程项目部人员(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应服从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在平施工期间,每月须向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报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

在建工程竣工后无后续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暂时撤离平湖的,应及时到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暂时撤离手续。

第十一条强化建造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建造师必须严格执行《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及建造师到岗到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与投标相符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和工作手册。

由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保管,工程竣工后方可取回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和工作手册。

(三)企业变更建造师须征得业主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报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核准后方可。

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施工的工程业绩(省、市级优质工程数量)必须优于原建造师,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建造师专业对口,资质等级、学历、职称等不低于原建造师。

第十二条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对进平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时间安排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备案登记满一年后的下一季度。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三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前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向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进平备案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汇总表、年度工作总结、获奖的证书和受处罚的通报等。

(二)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企业经营、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和依法用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进平备案证》内。

第十四条凡在过去一年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一个考核年度内无工程业绩的;

3、未能履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情节恶劣的;

4、一个考核年度内按照《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累计计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

5、同一工地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四次以上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生产技术规范,情节严重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9、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0、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节严重的;

11、同一工地因工程管理原因造成质量、安全等问题影响恶劣的,被当地媒体曝光两次以上或被省市媒体曝光的;

12、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法违规施工的;

13、施工企业故意不与业主结算,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14、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凡在过去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一个考核年度内按照《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累计计分分值达到8分以上(含8分)12分以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办理提前介入管理手续除外);

3、一个考核年度内,承接首个工程项目规模符合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优质工程,而未能申报创建的;

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生产技术规范、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轻微的;

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节轻微的;

7、同一工地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一次,或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二次以上的;

8、工地因工程管理原因造成质量、安全等问题影响的,被当地媒体曝光一次的;

9、施工企业故意不与业主结算,损害业主利益的;

10、既不办理暂时撤离手续,又不按月报送建筑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外地建筑业企业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作自动放弃备案(登记)资格,收回《进平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在平湖市域内新承接新的施工工程。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提交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6个月内再次进行考核,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的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外地进平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可对其立即予以清退,收回《进平备案证》,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5、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执行“二牌二卡”制度、不按规范程序发放、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因民工工资纠纷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考核年度内企业有2次被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向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平湖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管理办法》(平建〔2006〕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预审登记表》

附件2: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准入清退备案证书》

编号: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预审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平预审登记。

二、本表应该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三部分由企业填写。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驻平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

6、嘉兴市内建筑业企业须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平施工介绍信,嘉兴市外建筑业企业必须持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嘉施工备案证;

8、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五、此表一式三份,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企业各一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设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资质类别、等级

主项

增项

资质证书

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驻平负责人简况

法人代表

性别

职务

职称

安全“三类人员”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总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

副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驻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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