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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概述

出入口控制系统主要由识读部分、传输部分、管理/控制部分和执行部分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

其原理框图如图1所示。

4.2 

系统构成模式

出入口控制系统有多种构建模式。

按其硬件构成模式划分,可分为一体型和分体型;

按其管理/控制方式划分,可分为独立控制型、联网控制型和数据载体传输控制型。

4.2.1 

一体型与分体型

4.2.1.1 

一体型

一体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内部连接、组合或集成在一起,实现出入口控制的所有功能。

一体型结构和组成框图如图2所示。

4.2.1.2 

分体型

分体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结构上有分开的部分,也有通过不同方式组合的部分。

分开部分与组合部分之间通过电子、机电等手段连成为一个系统,实现出入口控制的所有功能。

分体型结构中常见的模式如图3a)和图3b)所示。

4.2.2 

独立控制型、联网控制型与数据载体传输控制型

4.2.2.1 

独立控制型

独立控制型出入口控制系统,其管理/控制部分的全部显示/编程/管理/控制等功能均在一个设备(出入口控制器)内完成,如图4所示。

4.2.2.2 

联网控制型

联网控制型出入口控制系统,其管理/控制部分的全部显示/编程/管理/控制功能不在一个设备(出入口控制器)内完成。

其中,显示/编程功能由另外的设备完成。

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有线和/或无线数据通道及网络设备实现,如图5所示。

4.2.2.3 

数据载体传输控制型

数据载体传输控制型出入口控制系统与联网型出入口控制系统区别仅在于数据传输的方式不同。

其管理/控制部分的全部显示/编程/管理/控制等功能不是在一个设备(出入口控制器)内完成。

其中,显示/编程工作由另外的设备完成。

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对可移动的、可读写的数据载体的输入/导出操作完成。

如图6所示。

4.3 

系统防护级别

系统的防护级别由所用设备的防护面外壳的防护能力、防破坏能力、防技术开启能力以及系统的控制能力、保密性等因素决定。

系统的防护级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推荐采用的系统各组成部分的防护级别的分级方法见附录A。

4.3.1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级别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分级与相应要求见附录A中的表A.1。

4.3.2 

系统管理/控制部分的防护级别

系统管理/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分级与相应要求见附录A中的表A.2。

4.3.3 

系统执行部分的防护级别

系统执行部分的防护能力分级与相应要求见附录A中的表A.3。

4.4 

系统功能

4.4.1 

出入授权

系统将出入目标的识别信息及载体授权为钥匙,并记录于系统中。

应能设定目标的出入授权,即:

何时、何出入目标、可出入何出入口、可出入的次数和通行的方向等权限。

 

在网络型系统中,除授权、查询、集中报警、异地核准控制等管理功能外,对本标准所要求的功能而言,均不应依赖于中央管理机是否工作。

4.4.2 

系统响应时间

系统的下列主要操作响应时间应小于2s。

a)除工作在异地核准控制模式外,从识读部分获取一个钥匙的完整信息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b)从操作(管理)员发出启闭指令始至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c)从执行异地核准控制后到执行部分开始启闭出入口动作的时间。

4.4.3 

计时

a)系统校时

系统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关的计时部件应有校时功能;

在网络型系统中,运行于中央管理主机的系统管理软件每天宜设置向其他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关的各计时部件校时功能。

b)计时精度

非网络型系统的计时精度不低于5s/d;

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的计时精度不低于5s/d,其他的与事件记录、显示及识别信息有关的各计时部件的计时精度不低于10s/d。

4.4.4 

自检和故障指示

系统及各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表明其工作正常的自检功能,B、C防护级别的还应有故障指示功能。

4.4.5 

报警

系统报警功能分为现场报警、向操作(值班)员报警、异地传输报警等。

报警信号的传输方式可以是有线的和/或无线的,报警信号的显示可以是可见的光显示和/或声音指示。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系统应报警:

a)当连续若干次(最多不超过5次,具体次数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规定)在目标信息识读设备或管理/控制部分上实施错误操作时;

b)当未使用授权的钥匙而强行通过出入口时;

c)当未经正常操作而使出入口开启时;

d)当强行拆除和/或打开B、C防护级别的识读现场装置时;

e)当B、C防护级别的主电源被切断或短路时;

f)当C防护级别的网络型系统的网络连线发生故障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系统可报警:

a)当防护面上的部件受到强烈撞击时;

b)当出现窃取系统内信息的行为时;

c)当遭受工具破坏时。

4.4.6 

应急开启

系统应具有应急开启的方法。

如:

a)可以使用制造厂特制工具采取特别方法局部破坏系统部件后,使出入口应急开启,且可迅即修复或更换被破坏部分。

b)可以采取冗余设计,增加开启出入口通路(但不得降低系统的各项技术要求)以实现应急开启:

4.4.7 

指示/显示

系统及各部分应对其工作状态、操作与结果、出入准许、发生事件等给出指示。

指示可采用可见的、发声的、物体位移和/或其组合等易于被人体感官所觉察的多种方式。

a)发光指示/显示

发光指示信息宜采用下列颜色区分:

绿色:

用以显示“操作正确”、“有效”、“准许”、“放行”等信息,也可以显示“正常”、“安全”等信息。

红色:

以频率1Hz以下的慢闪烁(或恒亮)显示“操作不正确”、“无效”、“不准许”、“不放行”等信息,也可以显示“不正常”等信息;

以频率1Hz以上的快闪烁显示“报警”、“发生故障”、“不安全”、“电源欠压”等信息。

黄(橙)色:

如果使用,则用以显示提醒、提示、预告、警告等类信息。

蓝色:

如果使用,则用以显示“准备”、“已进入/已离去”、“某部分投入工作”等类信息。

b)发声指示/显示

报警时的发声指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发声。

非报警的发声指示应是断续的;

如采用发声与颜色、图形符号复合指示,则应同步发出和停止。

c)图形符号指示/显示

图形符号指示/显示所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A/T74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4.8 

软件及信息保存要求

a)除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机外,对本标准所要求的功能而言,需要的所有软件均应保存到固态存贮器中。

b)具有文字界面的系统管理软件,其用于操作、提示、事件显示等的文字必须是简体中文。

c)除网络型系统的中央管理机外,系统中具有编程单元的每个微处理模块,均应设置独立于该模块的硬件监控电路(WatchDog),实时监测该模块的程序是否工作正常,当发现该模块的程序工作异常后3s内应发出报警信号和/或向该模块发出复位等控制指令,使其投入正常工作。

此操作不应影响系统时钟的正常运行,不应影响授权信息及事件信息的存贮。

d)当电源不正常、掉电或更换电池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5 

系统各部分功能

4.5.1 

识读部分功能

a)识读部分应能通过识读现场装置获取操作及钥匙信息并对目标进行识别,应能将信息传递给管理/控制部分处理,也可接受管理/控制部分的指令。

b)系统应有“识别率”/“误识率”、“拒认率”、“识读响应时间”等指标,并且在产品说明书中列举出。

c)对识读现场装置的各种操作以及接受管理/控制部分的指令等应有对应的指示信号。

d)采用的识别方法(如编码识别、特征识别)和方式(如“一人/一物与一个识别信息对应”和/或一类人员/物品与一个识别信息对应”)应操作简便,识读信息可靠。

4.5.2 

管理/控制部分功能

a)管理/控制部分是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管理一控制中心,也是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人机管理界面。

b)系统的管理/控制部分传输信息至系统其他部分的响应时间,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列举出。

c)接收识读部分传来的操作和钥匙信息,与预先存储、设定的信息进行比较、判断,对目标的出入行为进行鉴别及核准;

对符合出入授权的目标,向执行部分发出予以放行的指令。

d)设定识别方式、出入口控制方式,输出控制信号。

e)处理报警情况,发出报警信号。

f)实现扩展的管理功能(如考勤、巡更等),与其他控制及管理系统的连接(如与防盗报警、视频监控、消防报警等的联动)。

g)对系统操作(管理)员的授权管理和登录核准进行管理,应设定操作权限,使不同级别的操作(管理)员对系统有不同的操作能力;

应对操作员的交接和登录系统有预定程序;

B、C防护级别的系统应将操作员及操作信息记录于系统中。

h)事件记录功能:

将出入事件、操作事件、报警事件等记录存储于系统的相关载体中,并能形成报表以备查看。

A防护级别的管理/控制部分的现场控制设备中的每个出入口记录总数不小于32个,B、C防护级别的管理/控制部分的现场控制设备中的每个出入口记录总数不小于1000个。

中央管理主机的事件存储载体。

应根据管理与应用要求至少能存储不少于180d的事件记录。

存储的记录应保持最新的记录值。

事件记录采用4W的格式,即When(什么时间)、Who(谁)、Where(什么地方)、What(干什么)。

其中时间信息应包含:

年、月、日、时、分、秒,年应采用千年记法。

i)事件阅读、打印与报表生成功能:

经授权的操作(管理)员可将授权范围内的事件记录、存储于系统相关载体中的事件信息,进行检索、显示和/或打印,并可生成报表。

4.5.3 

执行部分功能

a)执行部分接收管理/控制部分发来的出入控制命令,在出入口做出相应的动作和/或指示,实现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拒绝与放行操作和/或指示。

b)执行部分由闭锁部件或阻挡部件以及出入准许指示装置组成。

通常采用的闭锁部件、阻挡部件有:

各种电控锁、各种电动门、电磁吸铁、电动栅栏、电动挡杆等;

出入准许指示装置主要是发出声响和/或可见光信号的装置。

c)出入口闭锁部件或阻挡部件在出入口关闭状态和拒绝放行时,其闭锁部件或阻挡部件的闭锁力、伸出长度或阻挡范围等应在其产品标准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d)出入准许指示装置可采用声、光、文字、图形、物体位移等多种指示。

出入准许指示装置的准许和拒绝两种状态应易于区分而不致混淆。

e)从收到指令至完成出入口启/闭的过程(即完成一次启/闭)的时间应符合4.4.2的要求,并在其产品标准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f)出入口开启时对通过人员和/或物品的通过的时限和/或数量应在其产品标准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4.6 

传输要求

4.6.1 

联网控制型系统中编程/控制/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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