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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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
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合同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参加劳动权:
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请求安排工种,提供必要生产资料,拒绝强迫劳动。
劳动报酬权:
根据劳动数量质量获得报酬,男女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休息权:
休息休养时间和待遇,法定最高工时,加班。
劳动卫生安全权:
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拒绝违章作业,可以紧急避险,体检,职业病和女工保护。
社会保险权:
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尚失劳动力保险待遇。
劳动福利权:
公共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设施,福利紧贴。
职业培训权:
参加培训,按能力提升待遇。
团结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
加入工会,活动,民主管理。
劳动关系存续决定权:
劳动关系的延续变更解除
请求保护权:
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节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的特征: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要求提供劳动或支付报酬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附合合同,意思表示的过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只要用人单位合同不违法则附合即是为法律允许。
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义务又是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权利的保证。
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属合同,劳动者在身份组织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完全纳入单位系统内。
有限自由合同,政府和社会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契约自由受限制。
最大诚信合同,依赖于双方的高度信任,亲自履行不得代理继承。
继续性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
不完全合同,对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难以预料,合同条款多有弹性。
关系性合同,功能在于启动和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包括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合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
订立合法,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程序。
履行合法,时间质量数量。
变更解除合法。
终止合法,法定终止条件,法定后合同义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订立中法律地位平等,履行中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履行都承担法律责任。
自愿原则:
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强调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当事人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订立或不定,自主选择对方,决定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不履行劳动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害的自觉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尽忠的义务,更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以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或不作为。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
合同生效即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判断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的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
原则不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具备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缔约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或干预,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
要件不同,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消极后果不同,合同如果缺少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可补正或履行使其成立,未补正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国失责任,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关系: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特殊情况下合同生效要件多于成立要件,成立后需在合同生效要件完全具备时才生效。
例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合同:
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或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可随时通知辞退。
特点:
具备法定许可条件即可,限于试用不合格或有过错的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基本原则,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一条: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1,偏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得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
对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强行性规范只准提高不准降低,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关系有严格限制,严格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等。
2,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进行的价值取向。
3,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主体:
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用人单位:
又称为用工单位,雇主或雇用人,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也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劳动服务接受方当事人。
劳动权利能力:
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劳务派遣:
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理,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办理社保缴费等义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提供服务支持劳务费。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资:
广义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法定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仅指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休假:
劳动者带薪休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的保障的休息时间。
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
劳动者。
工资取得权: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以及合法免除劳动给付义务及因可归责于单位的事由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有工资请求权和受领权。
工资支配权:
对其取得的全部工资有权自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
工资保障权:
享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
依照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主体:
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必要条件。
主体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
内容:
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晋升降级薪资。
工资水平确定权,按法定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行使:
自主是法定范围的自主,严格遵守法律强行性规范。
自主并不是完全由单位单方决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代表协商一致才生效。
国家。
对保护劳动者工资权和维护制约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现工资分配的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都很必要。
但是不得与市场调节机制相冲突。
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政策法规,最低标准管理基金,协调城乡地区比例。
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总额进行动态宏观调控,指导完善和监督遵守政策法规。
对国家机关工资的直接管理:
确定方案调整水平。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宗旨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作用。
从生产力,市场经济,人权和社会安定这四个方面来认识劳动法的作用。
生产力:
1,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从而提升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2,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得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4,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正常发挥作用。
5,合力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条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因此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市场经济(劳动力市场):
1,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2,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的形式,为劳动力供需双方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
3,统一劳动标准并建立全面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通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使劳动力再生产不受劳动力供求状况变化和劳动力中断的影响正常进行,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供给。
4,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提供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当事人矛盾的机制。
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