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制及质量奖惩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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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行制度管理,使质量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合理、有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活动相关的所有过程、员工及部门。
第三条定义
3.1质量事故:
指出现危及人生安全、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达到一定批量的质量问题。
3.2特大质量事故:
指造成退换货的质量事故或直接损失在10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事故;
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3.3重大质量事故:
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且不足100000元的;
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4一般质量事故:
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0元的;
未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且未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5重复质量事故:
指一年内已经发生过同类质量事故并由相关人员指出并记录在案,或同一人员在一年内因同类问题已有过质量处罚的质量事故。
3.6质量损失:
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报废造成经济损失;
检修、保修活动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造成经济损失;
施工活动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3.7直接责任人:
指引起质量事故的直接行为人。
3.8主要责任人:
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行为人。
3.9次要责任人:
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一般作用的直接行为人,如校对、审核人员、辅助作业人员等。
3.10管理责任人:
指因管理失误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人员和(或)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3.11连带责任人:
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或间接责任人。
3.12管理失误:
因以下管理行为引起的质量事故,均属于管理失误:
a)不按流程、制度指挥、调度的;
b)对可预见会造成不良结果的问题,已发现或已得到报告而不采取措施的;
c)对直接下属发生重复质量事故不制定纠正措施的;
d)对内、外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观察项不制定合理纠正措施的;
或制定了纠正措施不按期整改的(注:
由于资源等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实施改进的,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质量安全部提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方可免责)。
3.13合理纠正措施:
指其内容含有事故描述、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实施责任人、完成时间,描述清晰、原因分析准确、纠正措施可行且能达到目标、完成时间合理的纠正措施。
3.14新产品:
指新开发的产品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且产品型号发生变化的产品。
3.15新工艺:
指制定工艺时本公司没有应用过的工艺或新设计的工装。
第四条管理原则
4.1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和持续改进。
4.2对首次出现错误没有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且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理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的,免于处罚,以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
4.3对因工作质量引起的简单、重复质量问题予以处罚,以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和提高工作质量。
4.4重/特大质量事故必追究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工作职责
5.1本规定的执行部门为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责任判定、奖惩的核实和申报,组织重/特大质量问题及责任不明确问题、退换货问题及售后反馈质量问题的分析,质量奖惩审核、批准的承办,奖惩通报的拟定等。
5.2各部门负责质量奖惩的核实、申报和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按月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5.3采购部负责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负责配合质量安全部对外购/外协厂家进行审核及索赔等工作。
5.4企管部负责质量奖惩通报的发布,奖惩投诉的落实等。
5.5人力资源部负责质量奖惩金额的核算。
5.6财务部负责质量奖罚及赔偿的兑现。
第三章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奖罚程序
6.1.1提出
a)奖励的提出
1)质量标兵:
每年年终评优时,由技术、生产、工艺、质量、销售等相关部门各推选一名质量意识强,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的员工参与评选,公司从中最终确定一名为质量标兵(可空缺)。
2)质量先进班组:
每年年终评优时,由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推选本部门质量意识强、质量问题少,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的班组参与评选,公司从中最终确定一个班组为优秀质量班组(可空缺)。
3)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降低质量成本有直接效果的、在质量的提升方面做出成绩的实施人(已立项的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和取得成果的QC小组,由所在部门向质量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经质量安全部验收确认后提出奖励报告。
4)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质量问题,或下工序发现非必然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量问题,可口头报告检验员和本部门主管或质量安全部主管,经前述的知情人员确认后填写《质量奖励单》一式三联,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型号/名称及问题描述,由发现人、检验员和本部门主管或质量安全部主管签字后,交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5)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相关部门或质量安全部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奖励的,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
6)针对外购/外协件质量问题,对供应商提出合理考核建议,并提供详细考核依据的公司成员,经确认提供证据真实有效后,由质量安全部落实考核要求。
待考核落实到位后,由质量安全部对提出考核建议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
7)通过会议形式提出的奖励,由质量安全部按会议决定执行。
b)处罚的提出
1)检验员、管理部门、本部门主管检查发现或其他发现人报告的质量问题,发现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主管核实后告知直接责任人,由直接责任人的主管填写《质量处罚单》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型号/名称及问题描述,签名后,交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2)下工序如果发现非必然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量问题,应处罚上工序;
下工序如果未发现必然能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量问题,则同时处罚上下工序,上工序负直接责任,下工序负连带责任。
由发现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主管核实后告知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主管填写《质量处罚单》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型号/名称及问题描述,签名后,交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属于检验员失职错检、漏检的不合格品流到下工序的,处罚检验员,处罚流程同上。
3)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处罚的,责任明确的一般事故,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
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退换货问题、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组织召开分析会,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处罚,由质量安全部按会议决定执行。
4)工艺人员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工艺部门应将问题描述清楚并明确直接责任人,由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反馈质量安全部,由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5)关于工作质量的考核,如已会签下发的质量工作计划无客观原因未完成、采购产品无客观原因未按采购计划时间回厂等,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并按规定办理。
6.1.2审批
a)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1000元及以下,个人奖、罚金额一次在500元及以下的,由质量安全部主管审核,质量安全部经理批准。
b)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1001~2000元,个人奖、罚金额一次在500~2000元的,由质量安全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质量的副总批准。
c)个人或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2000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质量的副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表彰的,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批准。
d)群众性的质量活动、质量标兵、优秀质量班组的奖励由评先组织部门审核,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批准。
6.1.3执行
由质量安全部根据审批结果拟定奖、罚通报,由企管部进行发布。
奖励的,由质量安全部将经过审批的《质量奖励单》移交至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时随同本月工资一并发放(若按其他方式发放,须在奖励单上注明);
处罚的,由被处罚人所在部门主管根据通报告知被处罚人,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通报核算工资时随同本月工资一并扣除。
奖励与处罚实施由企管部负责检查。
6.1.4申诉
被奖、罚人员或部门对奖、罚有异议的,从通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出差、请假顺延)可向质量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诉,过时视为默认。
质量安全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呈报原批准人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如:
原批准人出差、请假)。
6.1.5仲裁
原批准人接到申诉后调查取证,三个工作日内呈报分管领导或办公会仲裁,仲裁结果在公司内为最后裁决,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执行。
6.2质量奖励
6.2.1评为年度质量标兵者,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
6.2.2评为年度优秀质量班组的,奖励方案如下:
A)班组人数少于10人的,奖励3000元;
B)班组人数大于10人少于20人的,奖励6000元;
C)班组人数大于20人的,奖励9000元。
6.2.3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公司评审的,根据QC等级一次性奖励小组500-800元。
6.2.4非本职工作职责内的革新解决了质量问题、提升了产品性能、降低了成本的,奖励100~500元/次。
6.2.5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影响产品性能和(或)结构设计强度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提出论据经验证有效者,奖励500~2000元/次。
6.2.6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产品一般质量隐患、一般质量缺陷,奖励100~200元/次。
6.2.7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产品重大质量缺陷,奖励200~500元/次。
6.2.8非本职工作职责内举报违反工艺纪律、隐瞒质量差错的,经核实后奖励100~200元/次。
6.2.9非本职工作职责内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者,奖励100~200元/次。
6.2.10制造实施前发现设计、工艺错误避免造成损失的非设计、校对、审核人员,奖励100~200元/处。
6.2.11对供应商提出考核建议且协助考核落实到位的公司成员,奖励200~500元/次。
6.2.12对解决质量难题的个人或组织(不含立项解决的问题),由质量安全部提请公司办公会议给予特别奖励,除奖金外,还可给予行政嘉奖。
6.3质量处罚及赔偿
6.3.1处罚方式及责任划分
a)所有人员均采用直接罚款。
b)同一事故有多个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时,每个责任人应按相关条款100%承担责任,而不是责任的分摊。
c)对次要责任人,同一事故无论涉及的人数多少,均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度的50%处罚。
d)对连带责任人,同一事故视其责任的大小,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度的30~50%处罚。
e)有明确师徒关系的,徒弟发生质量事故时师傅承担罚款的60%,徒弟承担罚款的40%。
f)无法追究到个人,但能够追究到作业班组的,由该作业班组共同承担,作业班组长的责任为平均责任的2倍。
g)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处罚外,还要按6.3.5条进行赔偿。
6.3.2一般质量事故
a)首次的一般质量事故,能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合理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的,免于处罚;
不能提交合理纠正措施的,按附件1-10各岗位质量职责处罚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附件中未涉及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确认后参照执行。
b)重复的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第一次重复,罚100元;
第二次重复,罚200元;
第三次重复,罚500元并按6.4.4条处理。
c)批量质量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第一次,罚200元;
第二次,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