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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

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

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和平方式如签订协议或者全民公决。

武力方式往往是和平手段受阻或无效的结果。

在现代国家中,全民公决是一种颇为流行的行使自决权的手段。

(3)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自决权被区分为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是解决将自决权视为一国部分人的权利从而引起与国家领土完整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非殖民地化运动结束后人民自决权原则所面临的的“危机”的产物。

外部自决权是指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人民获得独立的权利,内部自决权是指在一个现有国家体制内人民寻求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即自主权或自治权。

克里米亚人民行使的是内部自决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来源于国内法实践和国家政策。

不干涉内政原则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和强行法。

内政在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包括外交事务,因而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其标准是国际法。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内外事务的强制或者专断的干预。

旨在对另一个国家或成员国强加某种

行为或后果,干涉的一个本质是行为的非法性。

干涉的形式大致可分为这两类,即直接的、公开的和间接的,隐蔽的干涉。

前者的最粗暴形式是武装干涉,其次是施压政治压力和经济制裁。

3月1日,俄罗斯以应亚努科维奇和保护俄罗斯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为由,出兵克里米亚的行为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3)根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

干涉不困采取何种形式,都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然而,在传统国际法上,某些干涉形式被认为是可允许的。

合法的,主要有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不同于人大主义救援或保护海外国民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为了阻止或结束他国发生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情势或人道灾难,基于人道而对他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但在现代国际社会,根据权利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几乎不被允许,何况俄罗斯应亚努科维奇一个已经被罢免总统职务的普通人的请求。

第三章

(1)国家豁免权或外国主权豁免权是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国家豁免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源自罗马法上“平等之间无管辖权”的格言。

国家主权平等,独立和尊严是国家豁免的基础。

(2)国家豁免权的内容有管辖权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两个方面。

管辖豁免,即一国法院(无论名称为何)不得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财产的性质如何,一律给予豁免;

相对豁免原则则将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主张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商业行为不能给予豁免。

(4)中国一贯坚持绝对豁免立场。

“我国不管以外国为被告或者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也不接受外国法院管辖以我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我国国家财产的案件。

2008年香港法院处理的“FG干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人案”是中国法院处理的第一个这类案件,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前,提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默示肯定绝对豁免立场。

香港终审法院依次解释判决对“FG公司诉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人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四章

(2)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

意指当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只有在以及利用所在国以其人可利用的司法和行政救济仍不能忽的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请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所在国的法律责任。

(3)“对一切义务”这一概念的第一次正式出现即是在本案国际法院的判决书中,判决书中的论述相当简单,从一定意义上甚至不那么具有说服力,但却没有遭到任何法官的反对,这表明在案件的审理中,国际法院对于案件是否适用“对一切义务”这一概念的看法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无论是在国际法学界还是在国际法实践中,都很难对“对一切义务”下一个完整的定义,这主要还是因为“对一切义务”本身是国际法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国际法义务的概念,并且,时至今日,“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在随着国际社会中各种实践发生变化,对这样一个概念下一个普适性的定义无疑在技术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外交保护一般指的是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采取的保护措施。

国际法院对于外交保护最为经典的论述出现于1955

年诺特鲍姆案(Nottebohm)的判决中。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国籍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依据,而是否取得了拟采取外交保护国的国籍则要根据“实际国籍原则”(effectivenationality)来判断,即国籍必须反映个人与国家实际而真实的联系。

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关于外交保护问题的意见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

在本案中,巴塞罗那公司的国籍国是加拿大,公司大部分股东的国籍在提起诉讼之时为比利时。

法院经过讨论认为,首先,对于巴塞罗那公司而言,诺特鲍姆案确立的原则仍然应该适用,与对自然人进行外交保护一样,对法人进行外交保护的唯一依据也是该法人的国籍。

这表明应该由加拿大来对该公司进行外交保护,本案中加拿大先行使外交保护权后又中断的事实并不能赋予比利时这个非公司国籍国以外交保护权;

其次,对于巴塞罗那公司内的比利时股东而言,国际法院认为不应该授予公司和股东双重的外交保护权,因而没有认可比利时对股东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

第五章

人权是一个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治本质的人的权利。

人权的性质内涵是很丰富的,包括时代性。

应然性。

自然性,社会性。

平等性。

属人性。

阶级性。

共同性、国内性、国际性等。

首先说人权的时代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权的条件、标准、状况是不一样的。

“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所以考虑人权问题就应该放在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经济条件下,而不能超越历史条件去思考。

关于人权的国际性,在现代国际社会,很多国际公约都有关于人权的规定,同时客观存在国际习惯中,“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民族、种族、妇女、儿童、难民、战争受难者已在河大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权的主体。

自决权。

生存权。

发展权已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权是阶级性和超阶级性的统一。

原始社会与共产社会都没有阶级存在,这时人权只靠道德意志维持,也就不可能有阶级性,故而是阶级的。

总体上讲,人权不是某一特定阶级才能享有的权利。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管他属于什么阶级、阶层、都应该享有与他所处的具体环境能够提供和承认的权利。

人权的阶级性只不过是人权超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表现出来的阶级属性。

而阶级社会中人权鲜明的阶级性中也隐含着人权的超阶级性,人作为同一物类有某些超阶级利益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利益,这使阶级社会中才在这“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

”其次,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的普遍性是由于人作为同一物类,他们共同生活在地球上,有共同的本性、共同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共同需要和理想。

人权的普遍性是跨文化的,它发乎于人的本质,基于客观存在的并不断扩展的人类普遍价值。

第六章

(1)无主地指的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

(2)在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自然添附或人工添附五种,关于无主地与领土主权的取得以下规定:

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先占”有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

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

有效占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有效的表现也各异。

以下是相关的解释:

1、先占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有效占领(公开表现出先占;

有效控制)目前已无可先占的对象时效现代国际法上无意义

2、添附自然添附(涨滩、河口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等)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3、人工添附(人工岛屿、防波堤、围海造田等)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4、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放弃。

5、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

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

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条约规定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这也是南极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有三层含义:

一是不得解释为放弃原来的主张;

二是不得创设任何主权权利;

三是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因此南极不能作为先占的对象。

6、北极地区除了部分地区已经属于少数国家的领土外,其他地区是公海。

对于已经属于他国领土的部分自然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主权之下,因此北极地区也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

国际海底区域已经被《海洋法公约》规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故也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

7、根据《月球协定》,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者占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方法将月球据为己有。

事实上,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适用于整个外层空间。

因此,月球也不能作为先占的对象。

(3)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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