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发展与协调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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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发展与协调Word文件下载.doc

  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由此而拉开该案刑事诉讼的序幕——预审阶段。

控方检察官主要由基尔·

格塞提(GilGarcetti)、玛西娅·

克拉克(MarciaClark)和科瑞斯托弗尔·

达顿(GristopherDarden)等担任,其中女检察官克拉克担任主控。

美国著名律师李·

贝利(F·

LeeBailey)、约翰尼·

科卡瑞(JohnnieCochran)、罗伯特·

夏皮罗(RobertShapiro)和艾伦·

德肖微茨(AlanDershowitz)等则组成律师团出任辩方律师。

该案的审判在控辩双方从304名侯选人员反复筛选确定组成了陪审团后在加州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theStateofCalifomia.)正式开始。

高等法院法官兰斯·

伊藤(LanceIto)主审此案。

在公开陈述案情之后,控辩双方便按照程序规定相继出示支持控诉和辩护的证据,对各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

  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

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

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

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

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

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

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

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

另外,通过大量证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19次之多的暴力行为,控方分析辛普森具有杀人动机,杀害尼科尔及其男友,符合其性格特点和行为逻辑。

再有,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

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

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

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

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

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

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

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

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

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作最后的总结性陈述后,案件依然令许多人感到扑朔迷离。

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

该裁决宣布的那一刻,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包括总统克林顿都停下了手头的工作和活动,通过美国各大电视网收看裁决宣告的现场直播。

“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对裁决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

然而,对辛普森来说,无罪的刑事裁决只是使其对两名受害人之死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他仍然必须面对已经开始的由两名受害人亲属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置民事诉讼被告之席。

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之后,本民事案件的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

该案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SantaMonica,CaliforniaCivil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

富基萨肯(Hiroshi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

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

与该案刑事诉讼不同,该案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也更快捷。

虽然,在此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

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

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

富尔曼之前就已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富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被收集,所以富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

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

在刑事诉讼时,辩方曾主张富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

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辩方的这一主张。

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

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

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再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

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

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对辛普森案件的评析及思考

  当辛普森案件的民事审判进行之时,笔者恰在美国芝加哥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

在2月4日晚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裁决后,美电视节目公布的数字表明,全美约64%左右的人支持同意该裁决,其中白人约73%,黑人约27%。

而我的大部分中国朋友见到我后则不约而同地问我:

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巨额赔偿,这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

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

反之,既然刑事裁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且巨额赔偿?

这显然不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决吗?

朋友们的提问也正是我在思考和希望能作出解释的问题。

当我同美国的一些法学教授谈及此案时,他们的反映却非常平静。

他们认为,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reasonabldandlogical),二者并不矛盾。

美国诉讼律师协会主席哈伍德·

特温格斯(HowardTwiggs)先生说:

每一公民都有机会行使权利从而使非法行为人在我们公民自己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承担责任,这正是我们美国法律审判制度的完美所在。

而从美国公众的反映看,民事裁决作出后,公众的反映与刑事裁决作出后相比,要平和得多。

总的来看,多数的美国人包括法学界人士并未由此案而对美国诉讼制度产生怀疑或反思。

  笔者认为,该案的刑、民事诉讼结果之所以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具体环境的多种因素。

分析这些因素不难看出,就本案刑、民事诉讼而言,虽是不同的诉讼结果,但却又是必然的诉讼结果。

  美国的刑事审判机制为对抗制,其核心为辩论式。

对抗制的参与者一方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诉人即地方检察官,另一方则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蕴含于对抗制的哲学机理是: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通过允许控辩双方在公正无偏私的陪审团面前竭尽全力地有效地辩论,以求产生最大程度地正义地解决案件。

而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又是正当程序模式。

“所谓模式,就某种意义而言,乃取决于刑事诉讼有关之宪法与制定法之规定而生者。

每个模式均有其基础意识形态,代表某项价值的选择,并有其主要目标与判断标准。

〔1〕作为一个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义的国家,自然法学中主张的人类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政府和国家只有保护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否则,人民将撤回授与统治者的权利的观点为政治程序在美国的适用打下了牢固的理论根基。

美国1868年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

“任何州如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于对德、意、日法西斯统治践踏人权事实的反思,人们对限制警察权力、维护公民人身和住宅安全的要求日益强烈,加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愈发突出,从而引致了本世纪中期在美国司法领域的“正当程序革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在一些著名判例中揭示了依正当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性规范。

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更加明确:

①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

②任何人的身体、住宅、财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受侵犯;

③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⑤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⑥控方对指控罪行的证明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⑦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上述七项内容互相联系、补充,构成美国诉讼制度的精髓,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解释的正当程序“在美国人民的传统和良心中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权利。

”〔2〕正是正当程序在美国诉讼中的这种至上的地位,决定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远比发现实体真实重要的价值观念。

  在“正当程序”的七顶主要内容中,第一项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又是举足轻重。

无罪推定是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普遍确立的诉讼原则,它直接为否定将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在法律上视为罪犯的有罪推定而设立,从而将被告人从封建专制刑事司法中的纠问客体变为享有辩护权及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蕴含的更深一层的含义还在于:

有罪判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应的证据支持为前提条件。

只有运用证据证明有罪,才能认定有罪和作出有罪裁决。

而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不是被告人而是控诉方。

被告人本人由于本身即被推定为无罪的人,所以,他享有宪法上的反对自我归罪权(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和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therightofremainsilent),他依法可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任何提问,但陪审团和法官却不能因此而对被告人沉默的事实作出评论乃至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辛普森案件所在地加州,虽然在1934年修改宪法时规定允许对被告人沉默事实作出评论乃至作出不利结论,但最高法院认定这种允许违反宪法。

)〔3〕之所以赋予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权和沉默权,是为了增强其在刑事诉讼中自卫和与国家抗衡的能力和手段。

一方面,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推定无罪,但与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相比,他无论如何都处于十分不妙的地位,其诉讼权利不仅最易受到忽视且更易受到侵犯。

另一方面,作为控方的检察官拥有相当的专门权力和技术手段,如无有效制度制约,他们极易运用手中权力和手段对被告人进行威胁、诱骗、刑讯逼供等等,从而侵犯被告人的人权。

虽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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