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省范本模板可编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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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所指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
8、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条款由开发企业按照营业执照如实填写,买受人可向开发企业索取原件查看)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此处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销售,填入代理人的信息,如无代理人请在空格处打×
。
)
委托代理机构:
(如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代理机构如实填写。
如无代理机构,请在空格处打×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以上条款由买受人填写,若无委托人和委托机构,请在空格处打×
如果存在共有人,请将共有人所占产权比例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签定此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在留白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郑房管销字第 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区 路号第 【幢】【座】
【单元】【层】号房,户型为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详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部位详见附件二)。
。
(签定此条款时由出卖人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填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附件一、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
4、
。
(签定本条款时,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前3项付款方式中选择其一,或在第4项中另行约定其它付款方式。
其它未选项应打×
排除。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签订本条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当事人选择第2项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建议在买受人退房的条款中,增加关于“利息的计息时间”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参照第十条条款处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签署本条款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付款方式,并将其他两种方式打×
以示排除。
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双方:
如果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请双方约定每期的付款金额和日期;
如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请双方约定首付款的付款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根据《郑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不能选择第1-4项,建议在第5项留白处约定“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内容已完成;
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建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验收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本条款逾期责任要和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对等)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本条款时,除第1项外,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在第2-7项留白处详细约定“该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容积率、绿化率等发生调整的,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的,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发生变更的,阳台的设计施工发生变更的等内容。
”同时,建议在留白处还要约定退款利息的计息时间以及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信息而未按时通知的赔付标准。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