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存档时间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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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
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
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
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
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德国文书公证认证书有效期多久随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增多,外国公司公证认证文件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在设立外资公
司以及后期的变更时,很多场合都需要对外国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对于这个公证认
证其有效期多久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海外母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我公司需要去所在地工商
局办理备案登记。
之前由德国母公司去当地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董事监事人员变动资料的公证
书,携公证书去办理备案。
但后因工商局指出我公司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足,因此退回重新
补齐资料。
但因后续改动资料和签字人员都在海外,需要较长时间,请问之前所准备的公证
书是否会过期?
对于国外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半年以内,最终要
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
继承公证告知书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
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
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
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
遗嘱;
(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
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
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
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如果被继承
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
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
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
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
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
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
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
本处出具公证
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
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
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
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
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
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篇五:
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被继承人:
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
街_____号
继承人: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
街_____号。
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
号。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
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
者个人的财产计有:
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
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
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
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
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
故_____的遗产由其
妻子_____一人继承。
篇二:
补证公证书的
补证登记
XX-10-21进度查询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办理补证登记前,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档案窗口申请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
明)遗失、灭失声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补证申请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已设定他项权利或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应
当会同相关权利人一并换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
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
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
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
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该使(领)馆、办
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
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
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委托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
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
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
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
证或者认证。
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
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
外国出具的公证
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
出具。
五、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
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
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
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