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地震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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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地震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5.2应急响应具体行动

6指挥与协调

6.1应对和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2处置较大地震灾害

6.3处置一般地震灾害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临震应急

9.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规范有序、反应及时的地震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高新区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高新区辖区内的地震灾害及与地震相关事件,以及其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但对高新区辖区有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地震相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1以人为本,防救结合

坚持并贯彻防震减灾“以防为主,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重中之重,长效开展地震监测、震害防御、震前准备,结合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及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高新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指挥、协调和部署本级或本部门地震应急各项工作。

1.4.3属地为主,军地联动

抗震救灾工作以属地为主,高新区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负责协调发挥驻军、武警部队和武装民兵组织的前线救援力量,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和广大志愿者队伍在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高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换,并与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

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贯彻落实市应急总指挥部和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2.1.1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    

副指挥长: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助理胡军

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局长廖子平

必要时,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指挥长。

成员:

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高新区纪检监察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共青团高新区委员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投资促进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高新区政策研究室、高新区信息中心、高新区绩效考核和督察局、高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新区征地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安宁街道办、心圩街道办、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环保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国税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消防大队、交警八大队、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维稳办、高新区武装部(挂牌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法制信访调处办、高新区工会办、高新区结算中心、高新区政采中心、高新区招商中心、总公司、事业公司、相投公司、联创公司、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创业者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成为指挥部成员。

2.1.2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建设房产局,承担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局长廖子平同志担任,成员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3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为:

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震区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内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共十个工作组。

必要时,成立高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服从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衔接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自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结合实际,参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所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服从和贯彻上级各指挥机构的决定,配合上级各级指挥机构的工作,做到前期应对及时有效、中期处置安全到位、后期处理全面深入。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本市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展7.0级以上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本市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以下级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本市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3.4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本市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2分级响应机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协调和协助实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高新区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及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指挥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高新区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及其他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报自治区政府,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家和自治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及其他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高新区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在自治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协助下,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先期处置等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请求帮助协调国家和自治区予以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高新区建设房产局负责收集和管理辖区内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广西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结果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南宁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提出辖区范围内防震减灾工作意见,配合市地震局一同加强辖区内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监测和观测到的异常信息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高新区建设房产局负责与市地震局联系,在第一时间内

辖区内发生3.0级以下或造成辖区范围有感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速报高新区管委会,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后,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高新区民政局(挂牌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由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上报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高新区教育局及高新区农林水利局(挂牌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身份,一旦确认属实要报告市外事侨务办和台办,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由市外办、台办和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联络受灾人员国家和地区。

5.1.1Ⅰ、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基本响应程序:

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启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或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Ⅰ、Ⅱ级响应,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国务院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急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全市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各阶段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后评估、调查和灾后重建工作。

5.1.2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协助下,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报自治区政府,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急期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市政府在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开展灾后评估、调查和灾后重建工作。

5.1.3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协助下,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辖区内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基本响应程序:

高新区管委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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