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接口文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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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乙方为甲方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信息服务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乙方作为甲方电子商务网站上民航订座信息查询及航班订座功能提供商,为甲方航空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民航信息的实时查询、预订及出票等功能。
1.2甲乙双方在各自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提供对方网站的超级链接,并在一定范围内互相配合宣传,扩大影响。
1.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收甲方确认协议网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拥有的从事电子商务机票查询销售业务的网站。
1.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收甲方确认协议OFF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从事电子商务机票查询销售业务的OFFICE。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负责在人员组织、材料准备等方面配合乙方,以实现甲方电子商务网站的航班订座信息查询、航班的实时预订和出票等功能。
2.1.2甲方负责网站用户网上预订机票之后的所有后续服务。
2.1.3甲方保证网站上的信息(除乙方提供的航班座位信息外)合法、真实和有效。
2.1.4甲方电子商务网站上所出现的由乙方提供的信息必须注明“由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1.5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修改、删减乙方在甲方电子商务网站上提供的信息。
2.1.6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1.7对于以任何形式盗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的第三方,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该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2.1.8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计算机环境出现故障,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系统的恢复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和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2.1.9甲方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条款和时间缴纳各项费用,无论甲方是否申请了测试及上线投产。
2.2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与甲方配合,实现甲方电子商务网站上航班的实时座位状态查询和民航机票的实时预订出票的功能,具体功能参见附件。
2.2.2乙方承诺为甲方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航班数据与乙方民航订座系统中的航班数据一致。
2.2.3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2.2.4乙方如果发现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盗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甲方,在乙方通知甲方72小时之后,若第三方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乙方有权暂时停止乙方为甲方在本协议范围内提供的任何服务,直至该第三方以中国法律认可的形式向甲、乙双方承诺不再进行侵权行为为止。
由于暂停服务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2.2.6如遇乙方原因造成的网站服务中断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在第一时间内恢复甲方网站的运行。
2.2.7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网站服务中断,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协助甲方解决问题,帮助甲方恢复网站运行。
2.2.8协议自然终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期内甲方未向乙方缴纳的欠款。
2.2.9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条款和时间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和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收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3.1收费标准: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3.1.1一次性费用:
初装费:
总计人民币2万元,协议有效期开始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负责在乙方系统内为甲方应用配置相应资源。
乙方负责回答甲方就本产品的技术咨询。
乙方不负责处理应由甲方自己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等内容。
3.1.2非一次性费用:
3.1.2.1年固定费用:
人民币3万元/年,包含30万条/月的查询交易流量。
3.1.2.2流量费用:
流量按照季度月均流量进行统计(季度月均流量=该季度内协议有效月流量合计/协议有效月个数)
如季度月均查询流量超过30万条,甲方需按照查询类指令计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查询流量费用。
预订及其它类型流量根据流量计费标准,按实际发生支付。
流量计费标准如下:
●查询类指令:
采用累进方法计算
收费内容说明
标准价格
0—30万/月
年固定费用
30万—100万/月
0.004元/条
100万—200万/月
0.006元/条
200万-600万/月
0.007元/条
600万/月以上
0.014元/条
●预订类指令:
采用累进方法计算
3万/月以下
0.01元/条
3万/月以上
0.05元/条
●国内运价查询指令:
●国内shopping指令:
0—10万/月
10万-30万/月
0.005元/条
0.009元/条
0.015元/条
0.03元/条
●国际运价查询指令:
0.08元/条
●出票指令:
0.05元/条
说明:
交易(Transaction)是指IBE采用请求/响应(Request/Request)交互方式,对于客户端发起的任意一个服务请求,IBE会根据请求信息进行处理,并返回一个响应信息。
响应信息通常分为三类:
用户请求中希望获取的数据,例如AV或FD查询结果;
用户请求中希望执行的操作结果,例如预订的PNR编号或PNR删除操作成功与否等;
请求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信息,例如由于查询城市或日期等原有导致AV查询返回NOROUTING,或者由于PNR编号错误导致RT操作返回NOPNR等。
无论响应信息属于上述那种类型,只要IBE服务器收到来自客户端的一个请求信息,并在对其进行处理后返回了响应信息,即认为完成了一个IBE的交易。
对于交易次数的统计,以IBE服务器端日志中相互对应的请求/响应记录作为统计依据。
●以Transaction数(条数)作为交易流量统计单位(流量也称访问量)。
●查询类指令——如AV类指令,具体指令范围由乙方确定。
●预订类指令——主机类指令及其他网络交易功能访问等,具体指令范围由乙方确定。
●国内运价查询指令――国内运价PAT类相关指令。
●国内shopping指令――国内最低可用舱位价格搜索。
●国际运价查询指令――国际运价FSI类相关指令。
●出票类指令――ETDZ出票及作废等相关指令。
●年固定费用也称固定年费。
3.1.2.3附加费用:
上述费用仅适用于用户自有的一个网站和单OFFICE的情形,如甲方有其他需求,则按如下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A.如果甲方自有(需提供相关证明)网站数量超过一个,甲方使用乙方IBE接口产品每增加一个网站,增收固定年费人民币1万元/年,流量合并统计。
B.如果甲方自有(需提供相关证明)OFFICE超过1个,甲方使用乙方IBE接口产品,每增加一个OFFICE,增收固定年费人民币1.5万元/年,流量合并统计。
C.如果甲方提出产品相关修改(包括但不限于IP,OFFICE等),每次收取系统处理费2000元。
3.2支付方式:
3.2.1新申请使用乙方IBE产品的甲方,需在协议有效期开始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初装费。
3.2.2甲方自协议有效期开始之后的15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固定年费;
自第二年开始,每一年的前15日之内支付当年的固定年费。
3.2.3流量计费周期以季度为单位,费用统计以甲方本季度月平均流量为基础,根据流量计费标准核算本季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流量统计周期以协议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进行计算。
(季度流量费用=季度月均流量费用x协议有效月个数,季度月均流量=该季度内协议有效月流量合计/协议有效月个数)。
甲方按季度支付流量费用。
3.2.4甲方如有附加费用发生,需在申请前进行支付。
3.3结算方式:
3.3.1本协议所列流量费用按自然季度结算,自协议实际开始提供之日起,乙方按照服务费用标准在每季度次月前将上季度服务费用账单提供给甲方,并提供开账明细,甲方在收到账单后三十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费用。
3.3.2甲方如对乙方作为开账依据的统计数据存有疑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五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甲乙双方将尽快调查协商解决该数据差异。
甲方先按照账单金额缴纳费用,如双方核实结果确为乙方数据有误,乙方在下期账单中对错误统计部分流量产生的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3.3.3所有款项由甲方以转账、电汇、或在乙方支付系统支付的方式支付。
3.3.4如果甲方不能如期支付服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金额的0.01%作为滞纳金。
3.3.5乙方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小营大厦支行
账号:
020*********
汇款时注明业务类别和所交款项用途。
3.3.6本协议所规定的收费价格为含税价格。
3.4产品更新及个性化服务收费:
产品更新:
乙方运营的计算机分销系统(指为旅行社、代理人提供航空旅游产品查询、预订、票证打印等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增加新功能、新指令,乙方按计划对IBE接口产品进行更新,甲方有权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功能和指令。
如涉及到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保密
4.1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本协议所涉及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保密。
4.2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4.2.1双方的高度机密。
包括生产数据与另一方商务用户、财务状况、履约或经营有关的信息。
4.2.2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价格、收费、信用以及发票信息。
4.2.3第三方的保密信息,或对某一方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2.4任何被另一方清楚认定为保密的信息,无论是载于有形媒体或由口头作出的。
4.2.5甲乙双方的其他商业秘密。
4.2.6甲乙双方的文件与谈判内容、记录、电函往来。
4.3保密信息的使用
除本协议明文允许,甲方在使用乙方系统的过程中,不得进行生产数据的复制与出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上述系统及数据库有关的信息。
4.4甲乙双方应当以对待己方保密信息相同的方式对对方保密信息进行合理的保护。
4.5由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统计数据)应当属于披露方所有。
4.6未经对方同意,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5.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交纳年费和流量费用,乙方拥有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