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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

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

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

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管总经办确认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总经办领导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不允许工程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不允许工程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

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若确定的分包商不是按排序顺序中标,应书面说明选用其为中标单位的理由,上报公司总经办,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有书面评审报告。

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总经办、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各派人参加,并由按总经办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总经办指定人员担任,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对分包合同的签定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委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

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

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

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与贯标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总经办主管。

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办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

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发包主体:

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

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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