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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加强工会对本公司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公司到各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全方位管理。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设备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生产设备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均设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部门各专业技术人员及各班组有关人员组成。

各安全生产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设安全员若干名。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类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和公司各项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各类规程,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各类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积极参与调查,组织救援,分析处理。

(六)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应当立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小组有关成员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七)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合理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八)拟定、编制和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修改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并根据季节提出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九)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十)总结、推广和交流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先进经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各安全生产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

(二)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各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参与制定、修改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

(三)经常了解、分析本部门的安全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关于安全的专门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组织或参加本部门的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参与编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细则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条例和规定。

(七)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做好新进工人的安全教育。

(八)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第十四条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的职责是协助本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负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班组长的职责:

(一)对本班组安全负责,带领本班组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生产,防止发生事故。

(二)负责对本班组的新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检查操作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对当事人具体交待安全措施,必要时要亲自操作、示范。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设备早期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四)带领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提出的安全问题要正确解答和处理,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并与基层安全员密切配合。

(五)发生事故后,要协助有关人员了解、分析原因,填写事故报表,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员工的职责:

(一)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

(二)按规定保养设备,保持设备的安全状况良好。

(三)树立主人翁思想,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遇到违章操作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四)发生事故和险情,要立即报告并参加抢修。

(五)服从指挥,配合上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经常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核心。

安全教育的目的是要提高人员的素质,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正确处理潜在性的事故因素,防患于未然,或化危险为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工作的意义重大:

通过各级安全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保证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将“安全”落实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的具体工作中,是对安全生产的有利保障。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宣讲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学习《安全生产法》、各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各类有关安全的知识等。

(二)介绍本单位的设备情况、生产工艺、设备布置、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以及禁区范围。

(三)介绍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用途及正确使用方法,并督促、教育所有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四)指定有经验的员工进行实际操作、示范。

(五)组织对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六)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变换岗位后或中断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等情况下,均应进行安全教育。

未经安全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新员工(包括季节工)的安全教育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全教育、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

公司安全教育由公司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原有安全技术特性及操作规程已发生改变的。

(二)进行新的施工或维修,布置新的工作任务时。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如:

简报、安全图片、展览等,把安全工作做到前面。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每年六月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二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的普法教育,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知识培训,强化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学习的安排:

(一)公司安全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二)公司各生产部门安全学习在运行、检修期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三)各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学习。

(四)按上级、专业部门要求,参加各类岗位证书的安全学习。

(五)施工和检修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每次安全生产学习须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整洁、规范。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要坚持“一般与重点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出问题要认真处理,限期解决。

第三十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应从公司到各部门、各班组、各安全员的全方位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或不安全因素,当场立即予以指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消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计划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生产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分表”中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生产单位的安全档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和各部门的安全检查均需有文字纪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落实人、落实时间等),安全检查纪要应当存入各自的安全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检查的次数规定:

(一)公司每年至少进行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机抽查,遇到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二)生产部门必须经常进行安全自查,每周召开安全会议,安排一周的安全生产活动,解决发现的问题;

至少每月组织部门内整体安全检查一次。

(三)各班组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检,各班长要认真、负责。

(四)安全员必须经常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操作,可以下令停工,待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恢复开工。

第三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安全隐患或安全违章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各种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二)各类设备、工器具的运行、使用情况;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生产工艺状况和各类操作规程的制定与重视情况;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锅炉、压力容器、变(配)电设备等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电气设备及线路、仪表的安全情况。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情况。

(八)生产及检修环境的卫生状况。

(九)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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