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和加班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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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和加班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3.法定节假日

3.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节、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

3.2法定节假日如逢公休假日,其补假与否依上级规定办理。

3.3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为带薪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节后进行调休,无法调休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4.病假

4.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威海市最低工资待遇,但须提供就诊医院的病历原件及诊断证明,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公司不予发放病假或工伤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4.2申请病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病后复工后一天内,向公司提供医院病情诊断单、住院证明、病历、医药费单据等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3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4短期病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天,全年不超过30天。

4.5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医院就诊的,必须在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20分钟内致电部门经理申请病假。

病假超过三天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病历及建议休假的病休单,并加盖医院公章。

如员工不在指定时间内向公司申请病假,按旷工处理。

4.6超过规定医疗期的员工病假视同事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5.事假

5.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5.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3请假时间除按《请假申请单》外,还要依据“考勤机”核定。

请假不足一天的可按照时间累计。

请假涉及薪资计算、扣款等在当月薪资中兑现。

5.4事假原则上全年累积时间不超过30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员工全年事假超过30天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支付补偿金。

5.5员工事假期间无工资。

6.婚假

6.1婚假计算方法: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婚假为17天。

6.2员工婚假期间的工资、福利费照发。

7.丧假

7.1员工直系亲属不幸亡故,公司给予3天的丧假期。

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职工路程假。

7.2员工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费照发。

8.产假、看护假

8.1女员工有权享受法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8.2男员工家属分娩给予看护假3天,晚婚晚育的看护假7天。

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

9.工伤假

9.1员工工伤休假须有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经领导审批签字的《工伤事故报告单》或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

9.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公司对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到期不上班将按照旷工处理。

具体情况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

9.3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人力资源部应在其提出申请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所在部门。

部门未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而员工又未按时上班的,部门应在职工工伤到期后2日内报告人力资源部。

不按时告知、报告的将对部门主管按每日100元进行处罚。

10.年休假

10.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公司连续工龄计:

工作满1年未满5年者每年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每年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每年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14天。

10.2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具体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11.请假及外出相关规定及批准权限

11.1请假规定

11.1.1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填写“公司员工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有效。

11.1.2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经批准的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考勤专管员处备案。

11.1.3员工申请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工伤假需提供有关证明,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签署意见,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11.1.4员工请假后,办理好工作交接,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11.1.5员工假满返工后,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11.1.6员工假满后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申请获批后,须由该部门出示领导签字的续假“请假单”交由人力资源部,返工后请假员工到人力资源部补签《请假单》。

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11.1.7员工请假未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算,请假4小时,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在考勤中扣除相应工资。

11.2请假批准权限

11.2.1员工请假1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1天以上,报分管副总经理批示。

11.2.2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含),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1天以上,报总经理批示。

11.2.3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请假,须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11.2.4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考勤,应及时在未打卡说明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11.3外出相关规定

11.3.1外出办理业务不确定返回时间,可能会影响到打卡记录的员工,须及时致电人力资源部说明理由,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

11.3.2未办理外出申请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按旷工论处。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办理者,可在返回公司后一天内及时补办外出申请手续。

)经批准的外出单,人力资源部备案。

11.3.3因外出办事未打卡且未及时补办外出申请手续的按缺勤处理。

11.3.4外出审批权限:

员工外出培训、考察或出差3天以内由直接上级领导审批,3天以上需由上级领导审核。

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须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12.加班管理规定

12.1加班审批原则:

员工节日加班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须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方可加班。

12.2计发范围:

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只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工资,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发放加班工资。

节日加班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经领导批准的加班可计发加班工资。

12.3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员工的基本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

12.4对员工加班工日需要补休的,各部门要在当月补休完毕,禁止转往下月。

12.5各部门给职工补休时,禁止连续补休时间超出4天。

特殊情况需超出4天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3.附则

13.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均以本制度为准。

13.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督促执行和修订。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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