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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实行公开竞聘、择优选用、任期目标管理,一个任期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三个任期。

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中层干部的选任和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

在学校管理、聘任教师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取消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政级别,所有教职员工均享受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校长的聘任和教职员工调配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教师不准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学校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教师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解聘或不聘。

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学校聘任教师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发给教师聘任证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工资按其被聘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在乡镇所在地连续工作满5年的,绩效工资中,农村教师补贴由原来的40元/月提高到50元/月;

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由50元/月提高到60元/月;

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的,由60元/月提高到80元/月。

在村级小学连续工作满5年的,绩效工资中,农村教师补贴由50元/月提高到60元/月,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由60元/月提高到70元/月;

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的,由70元/月提高到90元/月。

在教学点连续工作满5年的,绩效工资中,农村教师补贴由原来的60元/月提高到70元/月,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由70元/月提高到80元/月,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的,由80元/提高到100元/月。

第九条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工作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一律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条教师辞职或解聘教师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国家规定的三种特殊病外,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离开教学岗位,凡未经批准离岗外出15天以上的,一律参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凡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一律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校长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工资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直至办理解聘手续。

教师辞职、解聘或不经批准离岗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章 

调整与交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省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

县编办根据办学规模每三年对各乡镇、各中学教师编制进行核编调整一次,超编学校只能调出,不得调入。

第十二条通过招考安排在农村学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按合同服务满五年后方可调动,以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十三条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向非教学单位借出教师,国家机关和其他非教育单位不得长期借用教师。

一律不得向外县借出教师。

第十四条教师调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按《关于印发〈XX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XX地委、X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基础教育管理的意见》中关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的精神,教师的正常调动与调整工作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教师提出调动申请,调出与调入单位、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交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签订服从岗位调整协议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师资状况提出调整方案,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办理调配手续。

(二)属组织调动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方案,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办理调配手续。

(三)确因工作需要改行,必须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报县委常委通过。

教师因病造成精神分裂,语言出现极大障碍,口齿不清,有严重咽喉病,呼吸道、传染性等疾病,确实无法从事教育工作,持有州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可以改行。

(四)因工作需要,工作满三年的教师可以参加公务员或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县城所在地(含同等级别学校、幼儿园)缺编,一律实行凡进必考制度。

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科结构在编制内确定招考岗位、制定招考选聘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面向全县在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考选聘。

但对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校管理经验丰富的农村中学校长可直接选调到城关中学任校级领导干部。

小学、初中教师要求调到初中、高中任教的,除应具有调入岗位必须的学历外,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从外县申请调到我县工作的教师,一律不得安排在城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学校任教,必须参加全县统一的城关中小学(幼儿园)缺编进员考试。

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学校的学科缺编情况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教师支教

(一)全县乡镇中心完小以上的学校,每学年必须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优秀教师到缺编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

不服从安排的,当年年度考核最高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三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及评选省级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活动,新一年交流仍不服从的岗位聘任时不予续聘。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2年以上的教师,应有在边远地区或乡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方能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二)超编学校(乡镇)、中心地区学校必须安排教师到缺编学校(乡镇)进行支教。

支教教师由受支教学校按照《中小学教师评估方案》进行考核考评,考评结果获“良”以上的,期满后,回原学校任教,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支教合格证”(乡镇学校向城关学校支教或乡镇内学校间教师支教及城关地区学校间支教的不在此列)。

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的工资福利由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工作成绩在同类别中名列前茅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三)支教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但乡镇之间支教、城关学校向乡镇学校支教的,如受支教学校要求、支教教师愿意,可继续支教一年。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工作表现差,对学校、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由县教育局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相应延长支教期,直至调离原任教学校。

支教期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在倒数前三名者,继续支教一年,如连续两年均属倒数前三名的,不得再回原校任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末位培训学习及县内交流机制,激活内部潜力,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与敬业精神,考核结果差及严重影响学校管理工作的教师由所任教学校提出调整计划,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工作,不能胜任高中(初中)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安排到初中(小学)任教。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是指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以及现阶段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

第二十条教师培训的种类包括学校管理者培训、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培训及特岗教师的岗前、岗中培训等。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

第二十一条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以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考。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的培训,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被正式录取脱岗进修的教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带薪离职进修。

第二十四条教师离职进修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五年后方可提出调动,个别教师因所学专业及有关学校的需要,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安排到其他学校任教(县城关中小学除外)。

第二十五条以学年为单位对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

考核由学校负责,各学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考核方案,经全体教师充分酝酿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教师的考核结果是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评选先进的依据。

考核等级不合格的,不予晋级晋职。

各学校每年必须将教师的考核结果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八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三)因公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教师申请辞职及用人单位辞退教师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所教学科统考成绩名列前茅的;

(二)班级管理成效显著的;

(三)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

(四)学校管理有突出成绩的;

(五)见义勇为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研和教学改革上作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请霸王假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

教师有前款第(三)项、第(五)、(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半年,待岗期间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不享受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待岗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恢复原工资待遇和岗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一)教学年度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教学点工作不认真负责,成绩较差,经学生及学生家长民主测评,有60%以上的学生及家长不满意的;

(三)在支教期间,工作表现极差,对学校、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各种考试中存在舞弊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离岗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国家规定的三种特殊病例(癌症、麻风病、精神病)休假治疗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成绩低劣,班主任不愿意选用的;

教师教学成绩(在村级完小以下评比中、在乡镇评比中、中心校在全县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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