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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方式的特征与运用规则Word下载.docx

一、法治方式的基本特征方式作为人们的行为方法和形式,有多种多样,对其进行类型化考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方式的难易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复杂方式与简单方式;

按照方式的力量强弱,可以将其划分为暴力方式与和平方式;

按照方式的时空领域,可以将其划分为宏观方式与微观方式;

按照方式的行为对象和学科领域,可以将其划分政治方式、法律方式、伦理方式、经济方式、文化方式、军事方式等。

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还会产生和形成一些新的行为方式。

法治方式即是伴随着民主政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与专制的人治方式相对立,与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文化的、军事的等非法律的方式相区别,比同属法律方式的法制方式的内涵更丰富更深刻。

法治方式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的治国理政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法治方式是遵奉法律的行为方式这是法治方式与人治方式的根本区别。

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概念和治国理政方式,最核心的思想是通过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权利,依法治国;

而人治则是执政者依其个人意志和偏好治理国家。

权大还是法大,奉行权力至上还是法律至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因此,法治方式从治国理政层面而言,它直接对应的是人治方式。

人治的本质所决定,人治方式是执政者根据个人意志和偏好,运用权、势、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维持其统治秩序,行为时不是遵奉法律甚至可能无视、践踏法律;

而法治方式法治的核心思想所决定,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创制和实施活动,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行为时遵奉法律并且必定遵循、崇尚法律。

因此,治国理政是否是遵奉法律,依据法律、运用法律、依法行权、依法制权、依法维权,奉行法律至上,是法治方式与人治方式的根本区别。

法治方式是以法律的规范作用为引导的行为方式这是法治方式与非法律的政治、伦理、经济、文化、军事等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区别。

法治方式的关键词之一是“法”,因此,从方式的行为对象和学科领域而言,它属于法律方式,与之相对应的还包括非法律的政治方式、伦理方式、经济方式、文化方式、军事方式等。

法治方式与这些非法律的方式相比较,根本区别就在于应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不同,如政治方式是通过宣传号召、命令指示、开展活动等措施推行主张;

伦理方式是通过强化人们的内心信念、提升道德水平和素养、运用舆论谴责或褒扬发挥作用;

经济方式是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文化方式是通过传承知识、普及科学、文学和艺术的熏陶、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来实现社会引领;

军事方式是通过运用军事技术和能力的威慑和打击来化解矛盾和冲突。

而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引导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

法治方式是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的行为方式这是法治方式与法制方式的根本区别。

法治方式与法制方式虽然同属法律方式,但二者存在着差异。

法制的本义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

而现代意义的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作为一种治国原则和理政方式,与法制相比,则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

因此,二者的方式存在着差异:

一是法治方式与民主政体相联结,而法制方式可存在于任何政体;

二是法治方式不仅要“治事治民”,更要“治权治官”;

三是法治方式不仅要形式合法,更要求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符合公平正义。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法治方式就是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创制和实施活动,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应用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法和形式。

二、法治方式的运用规则根据法治方式的地位、作用和法治的原则以及精神,运用法治方式应遵循以下几项规则:

法治优先规则即一个事项或者问题的处理可以适用的方式,有法治方式与其他方式并存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法治方式。

这是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地位决定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此决定了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的诸方式处于基础地位,属于基本方式,应当优先适用。

据此在治国理政中,对于法和制度与贤能人才这两类最重要的治国理政依凭和资源,应当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的作用;

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应当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甚于道德的教化作用;

对于诉讼、复议、仲裁、调解、信访、协调、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纪要”等这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的途径和方式,应当重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这些法律途径和方式甚于信访、协调、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纪要”等这些行政性的或法律性较低的途径和方式。

遇到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首先应当适用或者引导当事人选用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这些法律途径和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的条件,如争议事项不属于法院或者复议、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或者法律方法已经用尽但争议仍不能解决,方可考虑采用法律途径和方式以外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但是,凡是能够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和争议,都应当优先选择适用法律途径和方式,适用法治方式。

综合协调规则即一个事项或者问题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可以适用时,为了取得最佳的处理效果,在必要时可以协调诸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适用。

这是法治方式作用的局限性决定的。

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也要认识到它并不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方式,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方式。

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关系复杂多样,特点各异。

因此,既不能搞法治虚无主义,不讲法治,也不能搞机械法治主义,唯法治论。

运用此项规则: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方式与非法律的政治、伦理、经济、文化、军事等方式的关系,坚持法治方式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文化的、军事的等这些非法律方式的积极作用;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与个别性、特殊性、变动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坚持重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甚于重视个别性、特殊性、变动性和灵活性,坚决预防和制止打着个别性、特殊性的旗号,恣意妄为、随心所欲地变动和灵活使用法律,进而否定和规避法治方式的现象。

比例相当规则即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选择适用法治方式的强度,要与所处理事项和问题的性质相适应、成比例。

这是法治实体正义原则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为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31条规定:

民事侵权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确立为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管理的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规定:

行政自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行政管理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言下之意,如果可以采用的多种方式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怎么办?

就要采用给当事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

因此,运用法治方式必须遵循比例相当规则,不能俗语说的“高射炮打蚊子”,将运用法治方式片面地理解为一概地从严从重处罚,而是应当恰如其分,罚当其罪、其过。

程序制约规则即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无论是选择适用什么方式,都应接受程序制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这是法治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实体与程序是法学中的一对重要范畴,此将法律在理论上被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治非常重视并强调程序的运用,在某种意义上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一是因为实体正义要仰赖程序正义作保证,程序正义如果缺乏,实体正义就很难实现甚至无法实现。

如招录公务员,任人唯贤、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是其实体正义,如果没有一个体现程序正义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程序作保证,而任领导人个人拍板决定,就很难避免任人唯亲,就很难确保录用结果的实体正义;

二是因为实体正义有时难以把握,而程序正义较之易于把握,易于为人们接受。

典型释例如“分蛋糕”的例子,两个人想均等地分享一块蛋糕,但无论是谁无论怎么处以公心都很难将其均等地分成两块,存在着争大让小的纷争隐患。

后经协商,确立了切分蛋糕者后取蛋糕的程序及规则。

按此一人切分蛋糕、一人先取蛋糕,此时切分的蛋糕虽然也并非绝对均等,但两人都认可是“均等”地分享了这块蛋糕。

因此,运用法治方式必须遵循程序制约规则,有法定程序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没有法定程序的,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要求。

绝不能因为法律没有程序规定,就认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也不能因为所选择的是法治方式,就认为程序无关紧要,而应强化程序制约意识,克服传统法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消极影响,自觉接受程序制约。

Thereference[1]ZiWenYangseriessingle-chipmicrocomputerprincipleandapplicationXi’an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UniversityPress2006[2][3]thekingcanseriessingle-chipmicrocomputerprincipleandApplicationSciencePress2004[4]LiuYongseriesdigitalcircuitelectronicindustrypress2004[5]MaShuhuaseriessinglechipmicrocomputerprincipleandinterfacetechnology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pre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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