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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持应有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信息利用是恰当。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专业报告独立性及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五章操作要求

第六章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及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及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可能性。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具体情况,采用适宜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及股权比例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

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

第七章评估方法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收益法常用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及评估假设一致性。

当预测趋势及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协议及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方法估算预测期后价值。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恰当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及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及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市场法常用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价值比率,在及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

第三十六条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价值比率,在及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及交易案例差异因素对价值影响。

第三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及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可比企业及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

可比企业应当及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方法单独评估。

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影响。

第四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影响。

第四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九章披露要求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三)企业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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