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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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Word下载.docx

  【发文字号】鲁煤安管[2010]162号

  【颁布时间】2010-09-13

  【实施时间】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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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

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为切实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鲁政发[2010]77号文和省委、省政府17号文为动力,着眼于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煤矿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在立足“三个坚持”工作思路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监督与现场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

通过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装备,提升煤矿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通过健全完善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通过政策引导,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巩固发展煤矿安全稳定局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从严依法组织生产。

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保证安全责任落实进头面,从严查处“三超”、“三违”及超层越界盗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

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最多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

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

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

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

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否则坚决停产整顿。

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

  2、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三个重点,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

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

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严格执行国办《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有关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

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5、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

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

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

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

  三、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监管缺位

  6、加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政府关于网格化监管要求,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

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驻矿督查站,有条件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重点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

推广领导干部分片包矿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力量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问题;

经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组织生产。

  7、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严厉查处所属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强化对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等矿井安全监管。

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组织生产。

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

  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

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

要重点履行好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井的开拓方案,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

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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