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煤供应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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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煤供应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Word文件下载.docx

一、采购项目名称:

清洁煤供应配送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1.采购预算:

1500元/吨(其中包括政府财政性补贴200元/吨/户,其余资金用户自付)

2.项目内容: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型煤运输、储存及送货到村入户等服务,财政将予以中标人200元/吨/户的财政性资金补贴,具体基本概况介绍及数量、简要规格描述详见招标文件(本招标公告附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标时须提供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其营业范围须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3.投标人须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准备在本地区销售点额民用洁净燃煤的检测报告。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信息库认证:

首次投标的投标单位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网站左侧“投标人登录系统”,注册供应商身份,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及有关证件的扫描件,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和增项)、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具体详见供应商和投标单位入库通知),已入库认证通过的单位无需进行此操作。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1日08时30分至2017年9月15日17时30分(见附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煤供应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时间:

2017年9月21日09时00分至2017年9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四开标室

2、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7年9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具体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2.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四楼第四开标室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号

联系人:

赵鹏

联系方式:

0633-8352996

采购代理机构:

日照市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B座802室

王超

0633-8011869

电子信箱:

luqiaozhaobiao@

九.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十、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府采购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日照市政务网上发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煤供应配送服务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日照陆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信息(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人于2017年9月20日9时30分前缴纳6万元投标保证金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方式:

投标保证金以网上银行支付,必须缴纳到该投标采购项目标段(包)所对应的保证金子账户上。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户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子账号:

810100101421037236-01470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

0633-8781469

7.4投标保证金将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办理)。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投标人有前款7.5.1至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基础资料提供

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luqiaozhaobiao@)。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9.知识产权

9.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应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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