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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

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

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资产负债表;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教育劳务

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1999年1月1日起。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

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

(3)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

(4)民政部门的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

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

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六)医疗、卫生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2000年7月10日起。

(3)执业登记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2001年1月1日起。

(八)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2000年1月1日起。

(3)部队有关证明;

(九)个人销售住宅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1999年8月1日起。

(3)房屋买卖合同;

(4)自建自用相关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军转干部就业

减免条件: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003年5月1日起。

报送资料:

(十一)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004年1月1日起。

(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

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

(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

次年3月底前。

(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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