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的宣讲辅导会学习心得体会和应知应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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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的宣讲辅导会学习心得体会和应知应会6篇

2020《民法典》实施的宣讲辅导会学习心得体会和应知应会6篇

 

篇一

今天上午参加了XX院长对《民法典》实施的宣讲辅导会,通过学习有以下体会:

一、《民法典》实施意义重大。

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是多年来法律人的追求。

《民法典》特别强调了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契约精神、强调了单位人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通过学习加强了《民法典》核心要义的理解。

特别是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及绿色原则,前瞻性的网络侵权、网络数据保护等。

这些重大的变革,是立法的创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同时,《民法典》也很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中国智慧,如绿色原则,体现了中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三、通过学习认识了贯彻实施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原则与条文的冲突、旧法与新法的衔接、法律与道德如何结合、《民法典》适用与审判经验的关系等诸方面,XX院长的辅导均指明了方向、路径。

总之,通过此次视频会的学习,让我进一步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了《民法典》的核心要义,掌握了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要领,有利于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

篇二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法典,也是老百姓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法律字典,作为中国公民值得一读。

现就将我学习情况逐步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分享对“基本规定”的梳理和理解:

“民法典”,简单的可理解为是一部“公民的法律字典”,是境内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一道“底线”、“行为规范”,触碰或违反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

“个人和组织”民事责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法规范、处理、保护“人身和财产”二种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其中人身体权利涵盖原“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内容,其中详细分类民法通则中十种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财产权涵盖了原“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内容。

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尊重“习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篇三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

《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

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加强民事立法相关活动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我们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尺标,我们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

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动《民法典》实施方案。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

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

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篇五

6月1日,民法典全文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早已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的热议焦点和生活中群众百姓的热门话题。

它集中反映了人民意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是保障人民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一审的刑事案件129.7万件,这意味着受理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民事案件。

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民法典将成为重要的法治保证和有效的法律利器。

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民生关键问题给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回应,体现人民需求,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开启人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

1260条,10万余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修改和完善,在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用行文条款书写着人民权利。

它囊括了全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可以说,人的“生老病死”各个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找到答案,且围绕着“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民法典的运作形式是开门立法,广纳民意。

历时5年,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这些数据正是《民法典》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充分证明。

集民智、映民意、应关切,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机构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广开言路的形式,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而群众意见的接受和采纳,更是与民心民意达成共识的最好证明。

民法典有着太多的闪光点。

它体现了时代的精神和特征,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风格,对中国问题作出了回应,与时俱进,有发展眼光。

它是中国人民“保障私权”呼唤的最有利回应,这种回应既凸显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

它的诞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个人。

这样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正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阔步向我们走来。

 

篇六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

(第一篇总则,共十章共204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17.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3.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4.营利法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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