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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新闻报道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抚恤与补助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5.5恢复生产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7.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7.3各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与我区发生疫情;

或者有1个以上相邻县(区)与我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与我区发生疫情,或者有1个以上相邻县(区)与我区连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1个以上县(区)与我区发生疫情;

或者我区连片发生疫情;

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1个县(区)与我区发生疫情;

或者疫点数达3个以上;

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1个以上县(区)与我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5个以上。

(4)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

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1个以上县(区)和我区,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只在我区发生疫情;

或者疫点数达3—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只在我区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只在我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或者疫点数达5—10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只在我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只在我区发生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二、三类动物疫病只在我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和重大动物疫情(级)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周边国家、省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境外、区外动物疫情传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1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1.1银海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银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指挥部指挥长由银海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局、科学技术局、银海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区工商局、林业局和区委宣传部、银海区边防大队等。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银海区人民政府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指挥、部署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地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银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海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是: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

督促各镇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各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各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疫情,指挥、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1.3部门职责

(1)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

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地方规章的起草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

(3)区科学技术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科技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储备体系。

(4)银海公安分局

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区监察局

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区民政局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

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区(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7)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策。

(9)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

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10)区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11)区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

负责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2)区林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3)区委宣传部

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方案;

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

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报道。

(14)区边防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银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海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经济学家、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技术官员组成。

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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