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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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如何进行科学明确的划分;
如何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与处罚方式方面;
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
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制度等方面,对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只有从法律的上对单位犯罪进行科学、完善的立法和规范的定义和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认定和评判,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采取打击、防范并举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
关键词: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完善
体制探索
前言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党的工作中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相关人员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行“单位犯罪”,危害社会和经济事业的发展。
我国最早的单位犯罪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单位走私犯罪,为防范和打击单位走私,我国在1987年2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此法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和依法打击单位犯罪的序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再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犯罪主体。
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行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
而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有关原则,在分则的350条中,有9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对打击单位犯罪基本上作到了有法可依。
全国各地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置了一些单位犯罪的大案、要案,基本实现了违法必究。
但我国单位犯罪依然猖獗,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例如如何使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
如何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怎样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制度等方面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本文引用国内法学家不同的观念和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得出,只有从法律的上对单位犯罪进行科学、完善的立法和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认定和评判,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采取打击、防范并举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的结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成了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些经济组织不断增多,对活跃我国市场和促进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制度。
没有真正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没有的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实施错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使“单位犯罪”经常性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国从多方面对单位犯罪进行遏止和打击。
从产生于1980年代的打击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到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专门规定单位犯罪有关原则,分则350条中,有91条的规定,我国打击单位犯罪基本上作到了有法可依。
近几年,各地对发生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置了一些单位犯罪的大案、要案,基本实现了违法必究。
然而,近几年,单位犯罪有增无减,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分析、探讨,遏止
其猖獗的势头。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下面分别予以论
述:
1.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打击单位犯罪:
如何在刑法中科学全面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使单位犯罪概念之法定化。
“单位犯罪”的准确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对单位犯罪表述教多,其中总则第30条规定:
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否是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呢?
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单位犯罪定罪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
因为它没有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仅仅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没有揭示出它的本质特征。
为此,有的学者认为单犯罪的定义应该是“单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利益,在职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依《刑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也就是说,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为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准确的。
认为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的要旨只不过是将单位利益说引入法典并明确界定为: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应当说,这个概念科学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定犯罪。
这个单位犯罪的定义首先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同其它犯罪具有共同属性,即社会危害性;
其次是违法性,即法律已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是应受到惩罚性,即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个定义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自然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非法)利益。
如果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谋取私利,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3)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般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它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总之,单位犯罪的定义要注意两个原则。
即不仅要反映出单位犯罪同样地具有犯罪的一般特征,以此与非罪区分开来;
还要体现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以此与自然人犯罪区分开来。
如何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由于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很全面、明确、标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和处理上,往往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而产生意见分歧。
因此,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
为此,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单位犯罪行为要走一下几步:
第一步,审查犯罪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
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步,审查犯罪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三步,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
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例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例如对于私营和外商独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需全面认真考虑。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对主体进行认真的审查。
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如何进行科学明确的划分。
在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上,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立法原意和遵循一定的原则。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为此,需要我们进行分析研究。
刑法30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非法人组
织机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分类,必须明确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在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上应坚持合法原则和依法打击犯罪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以立法形式科学地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又要从不失法律公正进行辨别。
单位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事业单位。
然而国家机关、私有、改制前后单位等单位犯罪主体如何界定,众说纷纭,需要认真进行探讨。
有关国家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问题;
国家机关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上一直有争议。
尽管从我国1987年颁布实施的《海关法》确定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以来,但发生的许多有很大影响的标准国家机关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未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实行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在活动中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且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即导致国家机关的威信降低,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职能活动。
在过去计划经济下前,政企不分,国家机关可以参与经济活动,把国家机关确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必要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实行政企分开,加之近年来国家对国家机关不准从事经商活动的种种规定,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
另外,从处罚的角度来看,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更是不妥。
因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实行罚金,对责任者执行刑罚。
而国家机关实际上并没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而犯罪的非法所得按法律规定应予没收,自然不可能用来缴付罚金,所以国家机关只有用财政拨款来缴付罚金,这等于说国家自己在罚自己,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象会越来越少,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