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根治司法腐败的若干建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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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大案、要案的查处,并不能成为反腐斗争取得最终胜利的标志和保障。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许多工作制度还不完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腐败现象处于易发、高发期,因此,既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反腐败斗争是一个坚持不懈的奋斗过程;

我们不能以过于情绪化的心态,将目光盯住又挖出了几个腐败分子以图痛快,或以为挖出几个腐败分子之后,腐败现象就会彻底消失。

中纪委副书记曹庆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标本兼治的反腐措施可以归结为三句话:

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这三句话确实是道出了反腐败的治本之道,因此要在教育、制度、监督等关键环节上建立一套反腐败的有效体制。

  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呢?

结合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就必须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

  教育是基础,要把高尚的理想深入人心,就必须抓教育。

教育就是要早敲“警钟”,免敲“丧钟”。

要抓好思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从这几年教育实践看,应引导法官们经常想想在岗位上应做点什么,身后应留点什么。

时时问问自己是不是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谓,这是从本源上启发和激励法官们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保证。

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做到震撼心灵的份上去了,相信会令很多人遏制以权谋私的欲望。

首先,要抓好表彰和宣传。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所以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天职,真正为党的事业、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法官。

其次,要抓好警示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警示教育,运用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成就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通过剖析重大案例,特别是通过法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剖析,让暮鼓晨钟经常在广大干警耳边响起,引以为戒,达到提高免疫力的效果。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哲学有一个基本原理:

内因是关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法官严格自我控制,是保证审判顺利进行和裁判公平正确的必要条件。

既然选择了审判工作这一职业,就有义务、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

要提高自我约束力,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的能力。

要“慎独”、“慎微”,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作的事情不做。

以《法官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对于法官本身来说,既然从事了审判这一职业,那么自己必须无条件地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

法官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人,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效果。

法官能否清正廉洁,将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

为此,各级法院要注意引导广大法官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觉做到无邪、无私、无求、无畏。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加大司法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

  现行权力体制的弊端,特别是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紧密结合法院队伍的实际,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好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应建立起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实际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

为此,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进人关,任用法官要经过法定的考试考核任用,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法官,要把有学识、品德高尚的人选拔进法官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对于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不可否认,体制上的问题已成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瓶颈。

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指出:

“目前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远不是法院自身所能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下阶段司法改革问题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级法院首先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支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作好干部考察工作,尤其要选好法院一把手。

其次要把好内部录用、晋升法官的关口。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有的学者曾经对比研究古今中外法官的薪俸待遇,发现法官的薪俸总是大大高过同级行政官员,究其原因,是意在高薪养廉,使其足以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不再产生贪婪的念头,在审理的案件上打算盘。

在目前不可能给予法官太高俸禄的情况下,起码要做到“足薪养廉”。

因此,各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应为他们解决、提高生活待遇,尽可能保证法官没有个人和家庭经济上的困难和担忧,可以全心全意做好审判工作。

同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依法执法,使司法体系拥有独立机构、独立编制、独立经费来源,真正独立执法。

法官只有真正处于中立的位置,不受任何干扰,才能公正地裁判案件,才能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已经被古今中外政治社会发展实践多次证明的一条铁的规律。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

权力腐败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思想原因、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体制原因。

从当前查处的法官的腐败案件看,基本上都是利用手上掌管的案子做文章,归根到底是权力问题,即利用手上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利益,权钱交易。

权力的腐败都与权力体制的弊端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体制上建立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是当前从源头上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审判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

()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

“三位一体”是指由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单位结成一体,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对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将考核融于监督之中,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连体。

()建立审判长负责制的管理机制,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同时也是个案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协助审判长工作,各负其责。

他们在办案中进行监督,又在监督中办案,以确保司法公正。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

()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作后盾,权力的自我监督就很难有大的作为。

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也可以采用通过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不仅要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惩罚腐败分子,而且要查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我们要发挥审判职能惩处腐败分子,注意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

广大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要有同腐败分子斗争到底的勇气与信心,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坚决反对以权谋私,捍卫和维护党组织和人民法院、法官的纯洁性。

  追究违法审判,继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惩治腐败行为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要进一步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充分认识到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和重要性,针对审判作风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常抓不懈。

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找准本地区、本单位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

例如,去年我省法院系统结合“一教育三整顿”而开展的“反特权、反霸气”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加大对基层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的力度。

在法院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另外,要建立多层次的错案责任追究体系,制约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严肃追究违法审判人员的责任。

把错案责任与评先评优挂钩,重大错案实行通报制度,对有群众举报或不良行为苗头的干警,实行警戒性谈话制度。

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有问题,但一时又难于查实的人,给予警示、告诫,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院党组决定调换或调离审判岗位。

还有,对审判人员应实行本乡回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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