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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培训教材

(2012年月日~月日)

培训地点:

职工会议室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的含义:

(1)必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于安全。

(2)必须把安全作为完成一切工作的前提。

(3)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

即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搞好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以人为本,树立人是最宝贵、职工生命第一的思想

2“预防为主”的含义:

(1)“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2)努力抓好各项安全基础工作,及时查找和排除各类隐患,把各类危害消灭于萌芽中,防范于未然。

二、煤矿生产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煤矿生产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

三、违法、违规所负的责任是什么?

1、违法违规所负的责任主要包括: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有警告、通报、罚款等多种形式。

刑事责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2、违规,是指违反煤炭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行为。

应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什么?

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的技术法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2、《作业规程》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针对某项工程所编制的技术文件,是指导施工达到安全、优质的行为规范。

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

为各工序编制的指导生产操作的技术文件。

五、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

1、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

2、特种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操作证;

3、入井工人必须培训合格取得入井人员安全资格证,新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后上岗。

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在职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煤矿地面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六、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全。

7、抵制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反映举报权。

10、投诉控告权。

七、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权利

1、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入井须知

(2012年月日~月日)

一、矿工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通过体检,身体健康,没有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癫痫病、精神分裂症以及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良好的视觉和触摸感觉,能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工作,动作协调性和反应能力良好,能与人合作,情绪稳定,严肃冷静、有恒心。

不畏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但又不冒险粗心。

沉着、有自信心。

能严于律己,顾全大局。

有耐心,能始终保持内心的平衡。

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矿井的安全知识。

通过文化考试的方式来确定。

二、入井作业人员上班前要做好哪些准备?

1、上班前一定要身心健康。

一定要休息好,保持精力旺盛、心情愉快,否则不应下井。

2、上班前,一定要头脑清醒。

严禁酒后下井。

三、班前会的内容及要求

1、入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班前会,通过班前会达到以下目的:

(1)明确当班生产任务及上一班没处理完的安全隐患,当班生产过程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2)对当班工作意见不统一时,要互相磋商达成一致。

2、要想一想自己的作业场所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哪些作业环节要引起自己的注意。

3、参加班前会时,自己一定要注意听,多掌握和了解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4、班前活动在讨论安全方面的问题时,要把自己所掌握的经验及时告诉大家,同时也要虚心的听取大家的建议,取长补短。

5、班前会如遇到领导批评或同志间的纠纷,要正确对待,绝不能带着情绪下井作业。

四、入井前需要作哪些工作?

1、检查工作服,穿着要整齐,严禁穿化纤衣裤入井。

2、检查烟火,通过自查、互查,严禁带烟火入井。

3、检查个人防护、自救器及自己应带的工具仪器带齐否。

4、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的矿灯,立即更换。

五、井下行走绞车道时的注意事项

1、要走专用人行道。

若因工作需要走绞车道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2、严禁扒、蹬矿车。

3、要走巷道较宽的一侧,行走时,还要注意顶板和两帮是有否突出物或浮石,以防刮伤和垮落伤人。

4、从绞车道下行时,一定要把阻车器置于开启状态。

六、在井下大巷行走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精力集中,注意来往车辆,要注意听声音,前后多瞭望,随时注意防范突发情况。

行走时更不能互相打闹。

2、严禁扒蹬运行中的车辆或在停放车辆内穿行和休息。

3、当走在巷道较窄的地段有车辆通过时,要迅速躲到巷道较宽的或躲身硐内,等车辆过去后再行走。

4、遇到交叉道口时要先瞭望再行走。

七、过风门时的要求

1、不准同时打开相邻的两道风门,以免风流短路。

2、通过风门后,一定要注意随手把风门关好。

因如不关好风门,就会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部份工作面无风,很容易造成瓦斯集聚

八、井下安全标志有什么用?

安全标志----是指在井下一些相关的点所挂的图文标志。

安全标志的作用:

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

(2012年月日~月日)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的是:

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以及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指的是:

矿井风量不足,主井和回风井同时出煤,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指的是: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以及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指的是: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且在2006年1月6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使用非阻燃皮带和电缆,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的发爆器,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以及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落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等等。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四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12年月日~月日)

1、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五章煤矿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2012年月日~月日)

1、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提供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护罩、安全靴(鞋)、安全带等。

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章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2012年月日~月日)

1、《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了井下采煤有关开采、“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及煤矿救护等领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编露天部分,规定了露天开采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制、健康监护的标准。

2、《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3、《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一般规定,准备、检查和处理,操作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

第七章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2012年月日~月日)

法律责任是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所应付出的代价。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共十种。

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施工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等多种形式。

2)行政处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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