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最新版私人投资法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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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就本法而言,它被认为是:

(a)“增加投资”是指在最初投资的基础上,增加额外资源以扩大其规模的行动;

(b)“福利”是指税收和关税福利,意味着减免税率;

(c)“私人投资”是指国内外私人通过资本,技术和专门知识,设备和其他资产的使用分配,来维持或增加资本;

(d)“对内投资”是指通过使用非国外居民持有的资本执行投资项目,除货币手段外,即使在国外签约,也采用技术和知识或设备和其他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

(e)“外部投资”是指通过使用外国居民持有的资本执行投资项目,除货币手段外,可以采用技术和知识或设备和其他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

(f)“直接投资”是指国内外任何私人投资,包括在国家领土内使用的资本,技术和知识,设备和其他货物,或者用于创建新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公司集团的投资,以及已经存在的安哥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购,根据其企业宗旨,制定或继续开展特定经济活动并直接参与其管理;

(g)“间接投资”是指私营企业进行的任何内部或外部投资,不构成直接投资,可以根据地理区域或工商业活动领域的限制许可性制度,包括单独或累积的资本流动和其他金融工具,如收购股份,证券,公共债务,贷款,额外资本,专利技术,技术流程,工业模式,特许经营权,注册商标和其他形式的使用权,;

(h)“混合投资”是指包括国内外投资业务的任何投资;

(i)“对内投资者”根据本条(d)点,是指进行投资的任何当地的自然人或法人。

(j)“外部投资者”根据本条(e)点,是指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k)“再投资”是指通过国家领土内的内外投资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润的使用,必须遵守初始投资的规则;

(l)“合资公司”指通过私人进行项目投资的公司。

第二章

私人投资原则

第四条

(一般原则)

私人投资政策及其收益分配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a)尊重国家经济政策的原则和目标;

(b)尊重私有财产和其他物权;

(c)在健全竞争,道德价值观为基础的原则上,遵守市场经济规则;

(d)除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留区域外,倡导尊重经济和企业自由经营性;

(e)安全保障和投资保护;

(f)在法律限制范围内保证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g)关于国家加入的事项,尊重双边多边的协定条约。

第五条

(政治法律原则)

按照私人投资的本法规定,无论审查形式如何,都应该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遵守本法,及其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

投资的运营及方式

第六条

(私人投资的方式)

私人投资可以是对内,外部或混合的。

第七条

(对内投资交易)

1-根据本法的条款和目的,以下内容被视为对内投资交易:

a)使用国家领土内的支付手段;

b)获取技术和知识;

c)购置机器和设备;

d)任何类型的合同所产生的信用兑现;

e)收购现有安哥拉商业公司的股权;

f)贷款资源的应用,包括在国外获得的贷款;

g)创建新的商业公司;

h)即使在现行的商业立法中没有规定,也允许缔结和修改财团协议,合资企业,第三方与股份或资本配额的协会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协会协议;

i)通过收购资产或通过转让合同,进行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收购;

j)获取或转让对商业或工业企业的开发;

k)根据其法律,进行房地产及旅游开发;

l)签订用于农业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和土地权转让合同;

m)授予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其报酬仅限于因应用此类技术或商标而产生的利润分配;

n)提供额外的出资,合伙人的预付款,一般而言,为与分红相关的贷款;

o)当收购被纳入私人投资项目,该收购应位于国家领土内的不动产。

2.对于专门用于出口的项目,国内投资者在海外筹集外国资源被视为对内投资业务,但偿还还本付息是由出口收入保证的。

3-如下情况则不被视为对内投资业务,包括租用或租赁汽车,船只,飞机和其他能够在国家领土内租用或租赁,及租赁或任何其他形式临时使用的工具的情况。

第八条

(对内投资形式)

对内私人投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单独或累积的方式进行:

a)自有资金的分配;

b)将现有资金应用于该国境内的银行账户,即外汇存款人,即使是在国外获得的融资;

c)机器,设备,配件和其他有形固定资产的分配;

d)纳入私人投资的信贷和其他资产,可作为投资使用;

e)纳入受金钱评估的技术和知识;

f)在国家领土内再投资范围内的资金应用。

第9条

(外部投资业务)

1-外部投资业务是由拥有外国资源的外国投资者来进行投资,即:

a)将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引入国家领土;

b)技术和知识的引入,只要能够代表投资的附加价值并且有着金钱的评估价值;

c)引进机械,设备和其他固定有形手段;

d)机器设备和货物供应合同产生的信贷转换,但前提是证明需要在国外付款;

e)收购现有安哥拉公司的股份;

f)创建新公司;

g)国际贸易中,允许缔结和修改允许的联盟合同,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即使现行商业立法没有规定;

h)收购工商业设施;

i)签订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

j)根据其法律性质,进行房地产及旅游开发;

k)提供额外的出资,合伙人的预付款,一般而言,为与分红相关的贷款;

i)当收购被纳入私人投资项目,该收购应位于国家领土内的不动产。

m)创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代表;

2-对于专门用于出口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在国外筹集外国资源被认为是外国投资业务,但偿还债务是由出口收入保证的。

3-如下情况则不被视为外部投资业务,包括租用或租赁汽车,船只,飞机和其他能够在国家领土内租用或租赁,及租赁或任何其他形式临时使用的工具的情况。

4.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其中提到的业务可视为外部投资交易,由于其经济重要性或战略重要性,行政部门表示,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而定。

第10条

(外部投资形式)

1-外部投资可以通过以下单独或累积方式进行:

a)从国外转移自有资金;

b)根据适用的交换法规,外国居民将本币或外币资金应用在安哥拉境内建设的银行账户里,可以遣返。

c)在国家领土内申请再投资的资金;

d)转手机械,设备,配件和其他固定有形资产;

e)技术和知识的结合。

2-前面列出d)和e)点的形式,必须始终通过从国外转移资金来补充,即支付当前各项费用。

第11条

(外部投资业务供应)

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外部投资提供的供应,不得超过公司投资价值的30%,只能在公司账目登记之日起三(3)年后偿还。

第12条

(间接投资限制)

一旦对内或外部投资者打算进行间接业务投资,根据本法规定,这些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总价值50%。

第四章:

私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13条

(公司章程)

根据安法,即使外资公司,出于所有法律目的,都适用安哥拉现行立法。

第14条

(权利保障)

1、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对其企业资产的财产权,即,可自由处置它们的权利,依法,不受第三方的干扰,包括国家。

2、上述提到的资产,只能在严格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下被征用。

3、如果第2条所述资产被征用,出于公共利用的原因,根据前款规定,国家保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会公平和迅速的支付赔偿金,其价值是根据安哥拉法律确定的。

4、国家依法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的专业,银行和商业秘密。

第15条

(司法保证)

1、安哥拉国家保证所有私人投资者可通过安哥拉法院以维护其利益,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确保其安全。

2、在本法的范围内,可能出现与权利有关的任何冲突,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调解和仲裁等其他解决冲突的方法,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但这些必须是非需专门提交给法院或必要的仲裁冲突。

第16条

(其他保障)

1、根据法律条款,知识产权得到保障。

2、国家尊重和保护土地的拥有,使用和享有权,以及根据现行立法的其他国内资源。

3、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公开干预私营公司的管理。

4、禁止在没有行政或司法程序证明的情况下取消许可或授权。

5、依法在不影响内部市场的规则的情况下,私人投资者有权从国外进口货物以执行其项目,及出口无论是否生产的货物,

6、上述所述的进出口活动,要求获得安哥拉主管当局的必要许可。

第17条

(一般职责)

私人投资者必须遵守安哥拉共和国的宪法,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己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干扰国家内政的行为。

第18条

(特殊职责)

私人投资者,尤其有如下义务:

a)根据所承担的承诺,遵守为进口资本和实施投资项目确定的最后期限;

b)支付合法到期的税款和所有其他捐款;

c)根据现行法律作出规定资建立金和储备金;

d)依法做好相关账目及会计统计计划;

e)根据现行法律,尊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规范;

f)遵守有关职业病,工伤事故和工作的卫生,安全和保障规则及劳动立法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g)保证最新的工人事故和职业病险;

h)保持对第三方或环境造成的损害为最新的民事责任险。

第19条

(向外转移资金)

外部投资者在完成实施私人投资项目后,在缴纳到期税款和强制储备金后,得到主管部门当局的充分证实,有权转移到国外:

a)与股息相对应的值;

b)与其企业清算收益相对应的值;

c)与他应得的赔偿金相对应的值;

d)与特许权使用,或间接投资报酬的其他收入,与技术转让有关的相对应的值;

第20条

(信贷资源)

1、私人投资者可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使用内部和外部信贷。

2、外国投资者和大多数持有的公司在完全实施投资项目后才有资格获得国内信贷。

第五章

投资者福利和便利

第21条

1、本法所涵盖的投资者须遵守安哥拉共和国现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享有其中提供的福利和便利。

2、本法赋予的利益仅适用于参与实施注册私人投资的活动。

3、根据本法享有福利的私营投资公司必须提交涉及各自投资的纳税申报单,与其开展的其他经济活动分开。

4、只要投资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自行获得其福利和便利,。

5、允许给予与工业税,SISA,城市住房税使用,印花税及其他相同和不同性质的有关福利。

第22条

(福利和便利分配的对象)

本法规定的给予的福利考虑到以下社会经济对象:

a)鼓励经济增长和多样化;

b)为最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特别是在该国内贫困地区;

c)在纳入当地原材料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生产能力,并增加该国生产的商品的附加值;

d)通过与外国公司的合作加强国家的私营公司;

e)促进为本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安哥拉劳动力的资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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