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压电力用户业扩接入工程规划设计导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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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业扩接入加强工程

业扩接入加强工程是指由于用户接入工程或申请容量引起上一级电压等级建设或改造的工程。

2.3市中心区

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2.4市区

指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

一般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2.5城镇

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直辖市(由县改区)的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2.6农村

指城市行政区内除市中心区、市区和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2.7中压开关站(以下简称开关站)

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8配电室

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仅带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及附设有配电变压器的开关站统称为配电室。

2.9环网单元

也称环网单元,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

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亦称开闭器。

2.10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2.11长期允许电流

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

2.12电源点

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2.13申请容量

指用户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的容量。

2.14受电容量

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

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回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

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2.15配网自动化系统

配网自动化系统是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实时信息、离线数据、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参数、地理信息进行安全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配电网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和配用电管理。

3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3.1供电方在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同时应根据周边负荷发展情况,外线接入部分适当预留管孔数量、前置环网单元、开关站等设备,满足当地配电网5年发展规划。

3.2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3.2.1安全性

应满足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的要求,确保用户对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

3.2.2可靠性

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足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3.2.3经济性

满足用户近期和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适当;

无功补偿装置配置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

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

电费电价的标准执行正确;

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3.2.4合理性

用户用电性质应分类正确;

供电电压选择合理;

用户接入工程应就近接入电网。

应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

路径选择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确保用户受电端有合格的电能质量。

3.3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一般由各级供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提出,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符合本导则第4.2条规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其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三路及以上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3.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3.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3.3.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满足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要求。

3.3.510(20)kV电压等级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应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3.3.6每座用户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一、二级负荷的用电。

当用电容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4台。

3.3.7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4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4.1用户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用户用电负荷性质的确定,应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后在安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准确地认定用电负荷性质,以便选择恰当的供电方式。

4.1.2用电负荷分级的划分见附录B。

4.2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

4.2.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4.2.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2.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2.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4.3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1220V/380V电压等级

(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6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3)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采用低压供电。

(4)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60kW。

4.3.210(20)kV电压等级

(1)凡超过上述规定的用户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

(2)用户申请容量在160kVA~8000kVA,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3)用户申请容量超过8000kVA,且附近无更高电压等级供电条件时,可采用多回路供电。

10kV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

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8000kVA,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2000kVA。

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4)10kV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3000kVA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kVA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用户申请、增容后总用电容量为30000kVA以上时,宜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对于20kV专供区,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6000kVA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6000kVA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5接入工程方案

5.1一般规定

5.1.1接入工程方案应首先符合配电网规划基本要求,与地方整体规划协调一致。

5.1.2对用户供电电源点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结合各地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就近、可靠四项原则综合确定。

当有多个可选的电源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见附录A。

5.1.3对用户电源的接入方式,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以及电力通道因素,综合考虑架空线、电缆的选择。

同时应根据周边负荷发展情况,适当预留管孔数量、前置环网单元、开关站等设备,架空导线、电缆截面选型需满足配电网规划发展。

5.1.4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的分支线和配电变压器的T接,并有利于带电作业。

5.1.5架空线路接入的,其终端杆(塔)一般应设置在用户建筑的围墙外。

5.1.6电缆工程敷设方式,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并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5.1.7架空线路供电的双电源用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5.1.8对具有谐波源的用户,其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供电电源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GB/T14549的规定;

对波动负荷用户所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供电电源点的限值应符合GB/T12326的规定;

10(20)kV及以下用户应符合DGJ32/J14的相关规定。

5.1.9非线性负荷用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用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并应依据经评审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治理措施。

5.1.10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宜采用由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方式。

5.2供电电源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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